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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17  浏览量:

  • 索引号: xjtu-30/2014-1017003
  • 公开目录: 财务、资产、基建及审计规章制度
  • 文 号: 西交财﹝2001﹞31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促进依法行政,整顿经济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规范不同类型单位收费范围。

1.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依法收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各种办学收入等,一律纳入学校管理,其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经过学校批准,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校级财务核算。

2.校内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收取费用的,须合理制订收费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收费。其收入、支出均按学校规定纳入相应一级的财务管理。如果学校委托其代表学校行使一定范围内的管理职能,所收取的费用属于管理性收费,须全部纳入校级财务管理。

3.校内各类经营性单位应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和收费,统一使用规定的税务发票,学校不再安排其代表学校收取管理性费用。

二、加强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审批工作的管理。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由学校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收费管理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办法均须经过学校经济工作委员会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三、加强票据管理。

经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须统一在财务处领取有关收费票据,各单位不得自购或自行印制票据。各单位领取收费票据后,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

四、严格会计核算。

1.各单位的一切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严格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2.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收支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3.各种对外服务收入必须按照学校批准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不得截留私分或挪作它用。

五、按照学校机构改革的原则,加强对学校机关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1.校机关各部、处不得从下属剥离单位的收入中提成,不得参与下属剥离单位的创收分配。

2.校机关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校级财务管理,机关不再从各项收入中提成。

3.调整机关办班收入的分配比例。机关办班收入的30%上缴学校,50%作为办学成本(含讲课费),5%作为办班单位酬金,15%作为校机关酬金。

4.为了稳定机关队伍,提高学校的管理工作水平,学校将根据每年全校个人平均收入情况适当调整机关人员的收入。

六、加强消费基金管理。

各院(部)及各级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展对外服务时所取得的收入,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同时,要加强对本单位消费基金的管理。对于学校下达的工资总额包干经费(包括学校设立的各种津贴、奖金、讲课费等)、本单位创收提成(办班、科研及其它对外服务收入提成等),各院(部)和有关单位均应建立本单位的管理办法,确定管理人员,建立规范的账册,保留合格的原始发放凭证,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

七、加大学校收费管理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单位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凡必须收费的或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凡超越权限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八、检查清理"小金库",整顿学校经济秩序。

对未经批准获取的各种违纪收入,一经发现,全部没收;对查出的不合理开支,必须纠正,同时,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九、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财务监督制度和会计监督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各级会计人员和全体教职工要加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财经法规和制度,严格按章办事。

十、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要把加强收支两条线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并作为考核各单位和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

十一、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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