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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工作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16  浏览量:

  • 索引号: xjtu-30/2014-1016002
  • 公开目录: 综合类规章制度
  • 文 号: 西交党发〔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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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问责的对象为学校院(处)级领导干部及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涉及校领导的问责,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或提出建议报上级部门决定。

第三条学校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受到问责的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1.制定或发布与党纪国法、政策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文件、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2.独断专行,不听取合理意见和建议,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做出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3.重要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或报学校批准,给学校及师生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学校重要工作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校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或重要任务的,未完成上级部门、单位或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上级部门、学校及相关部门或领导做出的部署、决定或安排,致使相关任务未能按要求完成,给学校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3.违反职责权限、规定程序或具体要求,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4.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主办部门不及时妥善解决或处理,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监管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严重后果及影响的:

1.所负责工作的流程和环节存在严重漏洞,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或计划安排不周、把关不严,误判误批,造成严重失误和不良影响的;

2.不遵守法规纪律,违规审批或操作,处事不公,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或损害学校利益及形象的;

3.拒不履行公开或告知义务,或泄露按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4.管理不力,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5.直接或指使、授意、包庇、袒护弄虚作假,骗取荣誉、逃避责任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6.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推诿扯皮,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处置不当,防范不力,致使学校或师生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排查、汇报、处理和整改的;

2.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3.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缺位失职、拖延懈怠,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4.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处置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

5.瞒报、虚报、迟报重大教学事故、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五)违反上级或学校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它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问责的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扣发绩效津贴)等。

第七条问责按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责任事实及具体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和调查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调查部门提出意见,报问责决定机关审定。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一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十二对院(处)级领导干部实施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举报、审计、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报学校同意后,由纪委监察处进行调查;

(二)党委书记或校长认为应该问责的事项,可书面交由纪委监察处直接进行调查;其他校领导认为需要问责的事项可书面交纪委监察处,纪委监察处报党委书记或校长同意后按照程序进行调查;

(三)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纪委监察处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问责建议;

(四)学校做出问责决定。

第十三条对其他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实施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处理管理责任事件、举报、上级或相关部门移交等方式发现的问责线索,由本部门或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决策会议研究,作出问责决定,报纪委监察处备案。

(三)对于需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以上的问责决定,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决策会议向学校党委或行政提出问责建议,学校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四条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由纪委监察处牵头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学校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调查和决定要坚持事实清楚、责任明晰、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十六条问责调查机构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做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拟被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对于问责事实清楚的,决定机关可以直接做出问责决定。对于纪委监察处的问责,学校直接进行调查并做出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可由负责调查的机构代为草拟。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决定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做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对象本人及相关单位。

做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问责对象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或交接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做出后,由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将问责对象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第二十二条问责决定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被学校问责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纪委监察处向学校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其他被问责人员可直接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相关单位。申诉处理决定是最终的问责决定。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依照相关的规定程序进行申诉。

第二十四条被问责的人员申诉期间,不影响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五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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