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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处级单位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0-13  浏览量:

  • 索引号: xjtu-04_A/2014-1013005
  •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 文 号: 西交采﹝2013﹞22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采购办

第一条为了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与水平,规范处级单位(含独立设置的无级别单位,下同)仪器设备采购行为,保证采购招标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根据《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级单位在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本单位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同时,接受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处级单位成立由一名院(处)长为组长的采购工作小组,其职责为: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受理项目单位采购申请,确定入围投标人,确定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人,签署采购合同,审议额度内免招标项目,受理本单位招标投诉。

第四条处级单位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五条由处级单位(含项目单位)采购的仪器设备分为两种情况:

(一)单台或批量同类仪器设备预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或进口仪器设备预算金额折合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以采购日汇率计算,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处级单位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招标采购。

(二)单台或批量同类仪器设备预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或进口仪器设备预算金额折合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项目单位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实施采购。使用重点建设项目经费的,由采购办核定计划、核定价格,超计划或明显超价格的不予借款和报销。

对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的采购行为,学校不予受理和报销;对使用重点建设项目经费采购笔记本电脑、照像机、摄像机、办公桌椅等物品的,应严格控制。

第六条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单位向处级单位采购工作小组提出免招标申请,经批准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

(一)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属于非标定制设备的;

(四)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五)项目单位与供应商有合作关系,设备价格特别优惠的。

第七条属于处级单位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项目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前应向处级单位采购工作小组提交招标采购申请,专用设备同时应提交书面调研报告。

处级单位采购工作小组接到项目单位的采购申请和调研报告后,组织3~5位副高职称以上,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具有丰富实际经验的专家组成评标或谈判小组,实施招标或与供应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评标中应对设备的性能价格比、质量、运输保险费、付款方式及时间、交货期、安装调试、零配件来源、售后服务承诺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服务等进行综合比较,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中标单位。

第八条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收集好招标文件、投标书、二次承诺书、专家结论意见等,同时做好原始记录。招标采购档案材料至少应保留5年以上,以备查阅。

第九条处级单位组织招标不收标书费,中标服务费按合同金额的1.5%收取,签订合同时上交学校财务,由财务处开具正式发票。学校按上交款的50%返还给各单位办公费账户,用于支付评标专家评审费。

第十条按本规定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由处级单位负责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承担相应责任。国内合同由处级单位主管领导代表需方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由采购办审核后盖合同专用章;进口设备由处级单位主管领导代表需方与中标人签订协议,再由采购办统一负责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

第十一条处级单位实施招标采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关于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的规定,接受学校采购办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同时,视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相关单位招标采购的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相关部门接到对处级单位招标采购工作的质疑或投诉后,应认真调查研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及采购办等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处级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家具、公寓配套设施、图书、材料费等其他大宗物资的采购依据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处级单位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西交重条〔2008〕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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