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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13  浏览量:

  • 索引号: xjtu-04_A/2014-1013003
  •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 文 号: 西交采﹝2013﹞19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采购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保证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以业务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招投标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仪器设备招投标的业务工作。

第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委托招标三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办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招标资质条件的不特定投标人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办依法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3个以上(含3个)的特定投标人参与投标。

特殊情况,由采购办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可采取委托招标方式。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四条使用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种资金(特殊规定的除外)采购仪器设备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均须以招标方式采购:

(一)单台或批量同类仪器设备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万元人民币),或进口仪器设备预算金额折合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万元人民币,以采购日汇率计算,下同);

(二)用设备费支付的其他综合工程项目;

(三)国家规定的特定产品(不分金额大小)。

其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须以校内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1.单台或批量同类仪器设备预算金额在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20万元人民币),或进口仪器设备预算金额折合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20万元人民币);

2.通用设备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万元人民币)(目录另定);

3.达到学校邀请招标的规定,项目单位推荐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其他需要公开招标的。

第五条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仪器设备采购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免招标、续标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单位可向采购办提出免招标申请,由采购办组织专家会议论证通过,并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

1.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属于非标定制设备的;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5.项目单位与供应商有合作关系,设备价格特别优惠的。

(二)对于因任务紧急、来不及上会论证等特殊情况,可由采购办邀请3位以上(含3位)专家论证通过后,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执行,事后由采购办向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说明情况。

(三)项目单位申请续标的,按照免招标程序执行。

第七条跟标。相同的设备经采购办招标性价比高、效果明显,在价格保持不变且距评标会议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向采购办提出跟标申请,经采购办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采购办主任签字批准执行。

第八条单台或批量同类仪器设备预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或进口仪器设备预算金额折合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处级单位按《西安交通大学处级单位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负责采购招标。

单台或批量同类仪器设备预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进口仪器设备预算金额折合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项目单位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实施采购。使用重点建设项目经费采购仪器设备时,由采购办核定计划、核定价格,超计划或明显超价格的不予核准报销。

第三章 招标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九条仪器设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时,项目单位采购前应落实设备购置计划、资金,并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对已使用同类设备的单位进行细致的咨询调查,然后提出申请,递交采购办设备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进行招标。

第十条招标申请经批准立项后,由项目单位根据采购需要与采购办共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一般应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书格式或要求,投标保证金数额,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及要求,合同格式,合同的通用(专用)条款及必要的附件等。商务部分按规范格式要求书写,由采购办提供范本;技术部分由项目单位书写,应在同行专家的指导下完成。提出的仪器设备规格、标准、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既要合理准确,满足教学科研使用要求,又不能有明显的品牌倾向及指向性;资质要求合理,不能有歧视、排斥倾向。招标文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一旦发出后原则上不能更改。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完备后,采购办根据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招标公告发布要求如下:

(一)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名称、数量、主要性能指标、资格要求、投标须知、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天。

(三)公告期间采购办接受投标人报名,并进行相关资质审查,项目单位接受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合格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质证明文件齐全有效

投标人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产品代理授权书或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制造商的资格证明等,或相应的资质文件;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售后服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良好的资金信贷担保能力;

(三)注册资金符合相关要求;

(四)提供产品使用情况及业绩,以备考察;

(五)诚信守法,平等竞争。

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不良反映的;有扰乱招标工作秩序或串标、围标以及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参加学校的投标。

第十三条校内公开招标投标人遴选

(一)采购办组织成立由专家、项目单位代表等组成的投标人遴选小组,经资格审查、相关考察后以投票制决定入围投标人。监察或审计部门参与投标人遴选过程的监督。

(二)报名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满足招标条件时,经专家组论证通过后,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转入免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三)必要时可组织项目单位当场答复质疑(踏勘现场、图纸答疑)。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评委条件及要求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二)项目单位可有1名代表参加评标,一般应为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可以由项目负责人委托他人。

(三)评委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实事求是的原则,能够认真、全面、客观、诚实、廉洁、独立履行职责。

(四)必须维护招标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

第十五条开标、评标、定标

(一)按照采购办发布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须有项目单位、投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降价声明或价格折扣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出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

(二)开标会议由采购办主持,监察或审计等部门参与对评标过程的监督;工作人员当场开标、唱标、记标;会议主持和监督部门均不参与投票或打分。

(三)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工作,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评标。专家组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

(四)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进行评审,分为商务、技术、价格三大部分进行。商务、技术均满足标书要求时,以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加综合因素作为综合评估的依据,综合评估最优者中标。综合因素包括:设备的质量、运输保险费、付款方式及时间、交货期、安装调试、零配件来源、售后服务承诺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服务等。

(五)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项目单位指定的安装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计价为CIF价(到岸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或CIP价(目的地价)+进口环节税,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六)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如果价格中有多种货币,以开标当日银行汇率统一转换成人民币的价格为准。

(七)评委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原则认真评标,对投标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每一个投标人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估。如有问题,应在询标过程中澄清。

(八)招标结果实行集体负责制,以评委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主持人当场宣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金额。评委在中标会签单上签字,专家组组长做出综合评价及结论。

第十六条招标结果公示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结果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接受投诉和质疑。公示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中标金额等。公示期为3天。

第十七条合同的签订、执行、验收

招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招标结果生效,须于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一)项目单位与中标人草签技术协议后,递交采购办审核并签订正式合同。如中标设备为进口设备,则应先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再对外签订合同。

(二)项目单位持合同、中标会签单到财务处办理暂付款手续(预付款)。

(三)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

(四)所有招标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完毕并安装调试正常后,项目单位出具书面验收申请报告。采购办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及供需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共同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单,并存档。所有招标项目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固定资产登记、财务报销手续。

(五)所有处级单位招标和免招标项目的采购合同,由采购办审核后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印章的;

(三)投标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证件的;

(五)代理投标人未附有制造商有效委托书的;

(六)投标人名称、资质证明原件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七)投标书主要内容(包括报价、交货期、承诺等)有重大遗漏内容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八)投标书不能满足技术规格说明中的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十一)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特殊情况,经评标专家组或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认定后,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公正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专家组认为应予废标的。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未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开标会议后予以返还;向投标人收取标书费,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所收费用用以支付评标会议费、专家评审费、场地费、参加设备展示会和前往厂家考察设备等市场调研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具体开支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凡应以招标方式采购而拒不招标,或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先斩后奏、报小做大等,采购办一律不予受理,财务部门不予办理付款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同时,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招投标中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二)评标期间泄漏评标情况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招标结果的;

(五)不按中标结果订立合同的;

(六)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招标结果的。

属采购办责任的,当次招标无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属投标人责任的,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属项目单位责任的,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该设备采购计划,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属评标专家组责任的,当次评标无效,对主要责任人,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以上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家具、公寓配套设施、图书、材料费等其他大宗物资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参加行业联盟的招标采购,由项目单位报采购办批准执行,合同由采购办审核后盖合同专用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可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西交实〔2010〕28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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