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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04  浏览量:

  • 索引号: jwc/2014-1104007
  •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 文 号: 西交教〔2008〕84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教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参加助管助教的研究生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四类。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重大失误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失误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按照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认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责任人所在学院(含部,下同)或部门接到问题报告后,负责查实,并对事故的等级提出认定意见,同时,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经学院或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对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的教学事故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对确实构成教学事故的,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三)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后,送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查处,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校内外任何人员均可对学校教学制度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现象,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反映或举报。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中发生争议,或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有异议时,应提交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一)学院主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定。

(三)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四)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对一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学院、部门对二、三级教学事故在本院、本部门范围内通报,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五)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将处理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并配合人事处、财务处对事故责任人、事故学院或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于一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半年校内岗位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两次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聘。对于二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4个月校内岗位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资格。对于三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2个月校内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一学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三级教学事故者,第三次之后(含第三次)的三级事故按二级事故处理;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之后(含第二次)的二级事故按一级事故处理。累计教学事故中,一次二级事故相当于两次三级事故。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学院或部门负有失察责任或发现事故隐瞒不报的,扣发该学院或部门下一年不可量化津贴6000元/次·一级事故,4000元/次·二级事故,2000元/次·三级事故。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人事处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及岗位聘任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参加助教、助管的研究生发生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院会同学生处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若事故责任人为学院或部门聘任的非在编人员,参照在编人员相关处理规定扣发该学院或部门下一年不可量化津贴。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处理有异议时,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西交教〔2007〕16号)同时废止。

附件【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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