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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4-11-03  浏览量:

  • 索引号: sjc/2014-1103002
  •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 文 号: 西交审[2013]3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审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按照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办学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校领导主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处在校长和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应当对校长和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校长和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遵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保证提供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处是学校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学校保证审计处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形成合理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第九条学校审计机构的变动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审计处应坚持审计监督与审计服务并举原则,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组织审计业务,加强全过程跟踪审计,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二条审计处应加强对业务活动审查与财务活动审查相结合,运用业务入手审计方法,开展财务审计与业务审计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审计,提升审计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审计处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执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审计岗位从业资格证并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四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行政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各类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学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报;

(二)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三)学校科研、课题经费结题决算的上报;

(四)学校1000万以上(含1000万)大额资金的支付;

(五)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对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提供审计咨询。

第二十三条学校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由审计处归口负责管理,统一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西交审〔2012〕3号)执行,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由审计处下达。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制定财务计划、预算分配、奖励办法等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处的审计结果,一般情况下不对外提供,相关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提出调卷要求的,必须经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学校的工作安排,拟定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实施审计事项,应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采取必要的分析性测试与实质性测试等审计程序,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写审计报告,提交给审计处进行初审,审计处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进行把关与复核。

第三十条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审计处结合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提出的意见复核审计报告,并报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审计,为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审计处可组织召开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和校纪监委、审计、财务、人事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参加的会议,审查讨论有关审计处理意见,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实施。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审计处对相关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三十四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审计处应实施有效的内部质量控制,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控制程序与方法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和《西安交通大学审计业务操作指南》的要求,审计活动的效率及效果达到既定要求;审计活动能够促进学校目标的实现,增加学校的价值。内部质量控制包括: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

(二)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规范合理的操作规程,对内部审计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三)加强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指导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监督审计过程,对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实施主审、组长、处长三级复核制度,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第三十六条审计处通过以下方法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

(一)考核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由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自我评价;

(三)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评价;

(四)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和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由审计处依据其情节轻重,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西交审〔200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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