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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31  浏览量:

  • 索引号: zdb/2014-1031001
  •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 文 号: 西交财〔2011〕20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学科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985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59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85工程”专项资金包括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省政府共建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重点用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创新能力、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撑条件等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985工程”专项资金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五条学校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定“985工程”总体规划及各建设项目总体建设方案。发展规划与重点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负责“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基本额度预算控制数和学校自筹资金的预算额度,制订学校实施“985工程”各期的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改革方案,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学校根据“985工程”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改革方案,按照“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编报的要求和时间节点及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下一年度“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报经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八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本项目预算的基础申报工作。各建设单位上报预算资料要按照规范文本填制《项目申报书》,申报资料应完整、可靠、准确。《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测算依据及说明(含设备采购清单)等。

第九条项目预算程序

(一)重点办根据国家“985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的时间节点布置年度预算的编制申报工作;

(二)建设单位依据已批复的整体建设目标、方案和总预算控制数,按照项目年度建设的实际需求,制定项目年度预算,报重点办;

(三)重点办、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四)财务处根据要求上报教育部。

第十条经教育部审批后的项目经费预算由重点办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办根据项目进度在预算范围内向财务处下达《重点建设项目批准实施表》。财务处根据《重点建设项目批准实施表》开设项目经费专户单独进行核算。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作为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实施。

第十二条“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985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

(一)人员经费:指用于引进、聘任学校高层次或急需人才所发生的支出。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专项业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等。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四)维修费:指用于与“985工程”建设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四条“985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执行。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985工程”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重点办负责审核计划执行与获批预算的一致性,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工作,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采购、维修项目的招投标以及验收工作,审计处负责维修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六条“985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与“985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985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使用“985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仪器设备、家具和图书等固定资产,应有“985工程”专用标识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年终,财务处根据“985工程”专项资金决算要求负责编报年度决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上报决算时应对“985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由重点办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完成。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985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年终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财政部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后可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建设单位“985工程”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985工程”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后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建立健全“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各项目负责人应按财务管理办法和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审批各项支出,要对所承担项目的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财务人员要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行全面监督。学校将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项目绩效考评制度,组织专家对完成的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各项目总负责人应按照签署的《西安交通大学学科建设责任书》和《西安交通大学学科建设经济责任书》,切实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审计处、监察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985工程”专项资金的执行过程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审计。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国家未颁布“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之前,“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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