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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27  浏览量:

  • 索引号: sysyzcglc/2020-1027002
  • 公开目录: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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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西安交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经2019年12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形资产管理,发挥无形资产效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 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西安交通大学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交实〔2018〕24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校名校徽、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数据、域名等。

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类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明晰管理边界,加强权属管理,保护学校权益,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使用人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管理职责,共同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无形资产按照分类,由对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商标权的管理。

(二)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三)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计算机软件(不含软件著作权)的管理。

(四)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电子数据库资源的管理。

(六)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互联网域名(www.xjtu.edu.cn)及其二级域名,以及学校运行所产生的数据信息的管理。

(七)研究生院、本科生院、社会教育管理处分别负责研究生在线课程资源、本科生在线课程资源、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在线课程资源的管理。

(八)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分管领域中归属学校的著作权进行管理。

未尽事项按照学校职能部门分工确定。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取得与账务管理

第七条学校无形资产取得方式包括购置、委托开发、自行开发研制、接受捐赠、划拨、法定形成、合同形成等。

第八条学校对外合作中,应以合作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作形成的无形资产归属。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各自管理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归属。

第九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权属登记的无形资产,学校取得相应资产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办理权属登记。 权属登记后发生变更或权属转移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变更和转移手续。

第十条无形资产取得后,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在资产账目进行登记,做到账实相符;会同财务处及时在财务账目登记,做到账 账相符,保证国有资产完整,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由财务处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和有关会计准则规定,结合学 校管理实际进行会计核算。对没有相关价值凭据、同类或类似资 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科技成果等),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第十一条使用年限为有限的无形资产自入账当月起按月计提摊销。其中,法律、合同或权属证明已规定或明确了无形资产 的有效年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有效年限或受益年限计提摊销;使用年限为有限但无明确的有效年限或受益年限的(如计算机软件),摊销年限按照6年计算;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无形资产不计提摊销。

第四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对外合作使用、授权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等方式。

第十三条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分管无形资产的自用管理流程,规范使用;对外投资、对外合作使用、授权校 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事项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加强对所属资企业使用校名全称及简称的管理。除资产经营公司、科技园、出版社、设计院等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

第十五条利用学校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所利用的无形资产是学校对该单位的原始出资资产的以及学校同意用于特定科技成果转化的以外,均经批准后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学校以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成立公司或以股份形式转化入股公司的,须明确学校的持股方式、持股比例、 收益获取方式,确保学校收益不受损失,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重视无形资产使用环节的风险防控,严格限定使用用途,维护学校无形资产权益。

第十八条各类无形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学校统一核算。除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学校管理办法进行分配外,其余收益均归属学校。

第五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因达到规定的使用期限或保护期限等原因自然失效的,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除自然失效的无形资产外,其余无形资产处置应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无形资产处置应按照平等合理、公开公正、依法依规原则进行,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环节流失。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处置收入由学校统一核算和管理。除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处置收入由学校留存进行分配使用外,其余无形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处置成本后,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处置后,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应及时在资产账目和财务账目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 无形资产评估与备案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无形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在开展相关事项之前,必须履行资产评估与评估备案工作。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评估事项由各类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的评估备案工作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评估 备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实施,其他无形资产的评估备案工作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有资产年度管理报告的工作要求,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分管无形资产的年度报告报送学校。

第二十八条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分管无形资产的管理,提高无形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定期对分管无形资产的 账实相符情况进行核查,做好对无形资产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切实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学校无形资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对外合作或交由校外单位和个人使用。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追讨侵权收益,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对在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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