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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27  浏览量:

  • 索引号: sysyzcglc/2020-1027001
  • 公开目录: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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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西安交通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经2019年6月4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价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教财函〔2019〕30号)、《关于落实< 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9〕1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备案管理机构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为学校的(以工商注册或产权登记信息为准,下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教育部负责,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负责。

第四条学校、资产公司、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须加强对资产评估和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和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合法。

第五条学校成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事项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学校刻制“西安交通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由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印模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资产公司组织产权占有单位实施,产权占有单位为学校但实际由资产公司管理的,由资产公司实施。评估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评估备案工作必须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完成,不得事后备案;不得备案已过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的项目;不得备案各类形式的追溯评估结果。

第九条评估项目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导致校方国有出资人部分或完全退出被评估企业的,在履行评估备案程序前,必须清理被评估企业历史上所有产权变动行为,确定历次国有资产产权变动都按政策规定履行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程序,确保国有资产无流失风险。

第十条评估备案之前需要履行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的,应先履行其他程序,不得简化或省略。

第十一条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备案流程

第十二条资产公司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初审后,在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内,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办公室审核,并附以下材料:

1. 西安交通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申请表;

2. 资产评估专项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3. 被评估企业(资产)的专项情况说明。包括被评估企业(资产)的基本情况、资产权属(产权登记)情况、历次变动情况及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程序的履行情况等,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4. 资产公司对评估结果的初审报告;

5. 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

6. 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下同);

7.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8. 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9. 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办公室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具体要求,对资产公司上报的评估备案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重大事项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对材料不全及不符合要求的,资产公司补充完善后再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为学校的资产评估项目,校长办公会(重大事项为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校长办公会(重大事项为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备案,并在评估项目备案表上加盖“西安交通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资产公司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学校收回。

第十六条评估备案表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产权占有单位,一份留存学校,一份送教育部,资产公司留存评估备案表复印件。

第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办公室对备案项目逐项进行登记,妥善保管评估项目备案档案,所有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登记造册,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办公室在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学校备案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

目情况报送教育部。每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备案工作整体情况报告报送教育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任何评估项目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对资产评估备案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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