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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校属资产放置校外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0  浏览量:

  • 索引号: sysyzcglc/2014-1020011
  • 公开目录: 资产管理
  • 文 号: 西交实〔2014〕39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西安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西交实〔2014〕12号)的相关规定,为规范管理,高效使用校属国有资产,保障校外各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外单位使用学校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校属资产”)的事项。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海关的相关规定,不得放置校外单位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单位是指位于学校兴庆、雁塔、曲江校区以及三所临床医学院之外与学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包括驻校外办事处、校外研究院、校外教学科研基地等。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将新购校属资产直接放置在校外单位时,须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说明缘由、放置期限和具体管理措施。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对实物资产的存放场地及使用管理措施情况等进行审核,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现有固定资产需放置至校外单位使用时,由资产使用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缘由、放置期限和放置后的管理措施,并承诺负责资产在校外单位使用的安全及完整性,以及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申请须经资产所在实验室(系、所)及学院(部、处、中心)逐级审核同意,再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对资产的实物状态、校外存放场地、管理人员与措施等情况进行核实,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搬移。资产搬移时须确保设备安全完好,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相关单位自理。

第六条 校属资产在校外单位使用时,由资产所属单位负责日常监管,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定期开展资产盘点清查工作。对于单价超过40万元的大型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使用情况记录。年度盘点情况和大型设备使用情况应于每年年末提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校外单位的校属资产使用与日常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管理人员必须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因岗位调整、人员退休等造成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资产管理和具体负责人变更手续。

第八条 放置校外单位的校属资产需要处置时,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资产处置的规定进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回收处置或委托处置。

第九条 新购校属资产直接放置在校外单位,或者将现有校属资产放置校外单位使用,均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许可,擅自在校外单位放置校属资产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校属资产放置校外使用期满后,应及时移回校内使用。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继续放置校外使用的,应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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