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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0  浏览量:

  • 索引号: gh/2014-1020002
  • 公开目录: 教职工代表大会
  • 文 号: 西交党发〔2013〕10号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依据《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据学校规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参加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及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学改革和学科建设等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经费使用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岗位聘任、考核和奖惩等办法;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学校考核工作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通过各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 学院要尊重和支持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应当予以办理。

第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学院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学院开展工作。

第三章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学院教职工均可当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学院自行确定。代表名额可为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1/5到1/3。教师代表不低于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所、中心等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代表选举程序更换和撤换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和表决权;

(二)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院,应当建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院,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遵守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院党政组织和学院工会商议提名,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小组批准,其比例应掌握在学院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特邀或列席代表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提请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一)会议筹备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院党委负责人任组长,学院行政和工会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小组。学院工会负责具体筹备工作。

1.拟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程和议程;

2.学院党委下发召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

3.制订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代表;

4.征集代表提案;

5.组织培训代表,搞好宣传教育。

(二)召开预备会议(换届)

1.通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小组名单;

2.通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听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4.通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三)正式会议

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正式会议。

(四)会后工作

会后宣传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执行大会决议,办理代表提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小组建议人选;

(二)负责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督促办理、结果反馈以及起草提案工作报告;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

(四)组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六)完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可以依据本办法在本单位建立系级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3年西安交通大学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4月16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发布施行。2007年7月10日发布的《西安交通大学二级单位教代会实施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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