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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遗失图书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3-16  浏览

为提高图书馆藏书利用率,满足广大读者的借阅需求,培养借还书的诚信意识,图书馆采用“超期读者填写调查问卷或推荐图书”办法处理逾期行为。

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归还日期之前办理赔偿手续,赔偿新的原版本(出版社、版本相同,印次可不同)或新版本(同一出版社的修订版)图书。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1)一般中外文图书按不同的出版年,赔款倍率如下:1990年以前(含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款;1991-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8倍赔款;2001-201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5倍赔款;2011年后(含2011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倍赔款。

(2)善本、孤本图书按重新估价后价格的10倍赔偿。

(3)遗失系列图书中的一册,单本计价者按单本计算,整套计价者按整套折价计算,再按上述规定赔款。

(4)已赔偿的图书,在一个月内失而复得,可交回原书与赔款单据,办理退书、退款手续,一个月后概不办理。

(5)无论赔原书还是新版书,均需到流通阅览部进行版本认定,并缴纳新书加工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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