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工作
西安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的若干意见--西交研〔2024〕199 号
发布者:贾丽萍    发布时间:2024-12-30    阅读人数:

西安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的若干意见

西交研〔2024〕199号

第一条  人才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文件精神,严抓全过程质量监控,坚持质量关口前置,细分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研究生学位质量保障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学校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随机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抽查,对学位论文审批程序进行巡查,对学位论文完成过程进行检查,对出现过“问题论文”的导师、学科和学院(部、中心)逐步加大督查比例。

第三条  学院(部、中心)须制订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送审和答辩等过程环节的具体规范报研究生院备案,杜绝“留人情”“走过场”“做虚功”。改进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体系,针对不同类别的学位论文,建立不同的评价和质量保障办法。

第四条  构建以学科(领域)为核心的学位质量保障体系。学科(领域)建设主责学院(部、中心)负责制定适用于全校该学科(领域)的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学科(领域)建设非主责学院(部、中心)可参照执行,也可另行制定,但不能低于学科(领域)建设主责学院(部、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且需经过学科(领域)建设主责学院(部、中心)审议通过。

第五条  学院(部、中心)应充分发挥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专家督导组的作用,根据学校、学院(部、中心)制订的规范和要求对学位申请各环节和学位论文规范进行督导,确保按时、按质、按规完成。针对《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中确定的“问题论文”,其导师指导的研究生3年内各环节专家督导覆盖率100%。

第六条  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对所辖学科的学位论文质量负有主体责任,出现“问题论文”的分委员会须进行自查整改,寻找问题成因、改进工作流程、优化委员会结构、强化质量保障,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共同把控学位授予质量。学科(领域)建设非主责学院(部、中心)的分委员会应有来自学科(领域)建设主责学院(部、中心)分委员会的专家,全流程参与学位申请的评审。学位论文应经学科(领域)建设主责学院(部、中心)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或通过协商以抽检的方式对不少于20%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实行分委员会委员主审制。分委员会须为每篇博士学位论文指定一名委员进行会前主审。如有需要,主审委员可组织专家组对其负责的论文进行审核。主审委员负责向分委员会详细汇报学位论文有关情况。

第九条  强化导师对学位论文质量的责任。导师应认真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并对学位论文数据解释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写作规范性、学术创新性负责,确保指导提交的学位论文达到学位授予标准。

第十条  加大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力度。各学院(部、中心)在送审前、上会前均须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论文相似度检测。相似度是论文送审、论文答辩、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参考指标。如相似度较高,学院(部、中心)应立即启动学术不端调查,属学术不端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强化中期考核结果使用。各学院(部、中心)首次参加中期考核排名后20%的博士研究生,导师须加强论文的指导。预答辩时,须有分委员会委员参加,且列为预答辩重点关注。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中出现“不同意答辩”意见,学院应重点关注论文后续的修改、答辩等程序,导师和主审委员向分委员会进行重点汇报;之后一年内,该导师指导的同层次学位论文送审实施全盲审。若为同等学力学位论文,停止该导师同层次同等学力招生资格2年。

第十三条  加强对重点人群学位论文质量管控措施。“问题论文”导师3年内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时将重点关注,授位后抽检全覆盖;学位申请年限超过6年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必须邀请院分委员会委员参会,由其负责在分委员会上重点汇报。

第十四条  实行导师学位论文质量负积分制。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抽检中被确定为“问题论文”,经校会认定的,每篇记-10分;在陕西省抽检中被确定为“问题论文”,经校会认定的,每篇记-7分;在学校抽检中被确定为“问题论文”时,经校会认定的,每篇记-5分;评阅结论出现“不同意答辩”或同层次结论时,每次记-2分;其他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记录相应负积分。若对评阅结论存在异议,可申请异议加送,若加送后仍不满足答辩要求,则额外记-1分。负积分实行滚动累计制,近三年导师负积分累计达到-5分时停招一年,达到-7分时停招二年,达到-10分时停招三年,达到-15分时停招四年,达到-17分时停招五年,达到-20分时停招六年。停招处理后消除相应负积分。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中心)所管辖导师每记-1分,按所涉及的研究生类型和层次扣除1个博士或3个硕士招生计划,最高扣至当年相应招生总计划数的30%。负积分情况同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按负积分扣减学院的绩效津贴,具体办法根据当年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加大质量追踪保障力度。国家抽检“问题论文”所在学院对应一级学科的所有博士论文在下一年度全部进行校级抽检;陕西省抽检“问题论文”所在学院对应一级学科的所有硕士论文在下一年度按“每篇‘问题论文’增加5%比例”的原则进行校级抽检。

第十七条  留学生学位申请按授位学科趋同管理,不专设学位申请条件、程序等,其学位论文列入各级学位论文抽检范畴。

第十八条  涉密论文须在论文开题时进行涉密审批,接受涉密管理,否则导师不得指导研究生以涉密内容撰写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列入各级学位论文抽检范畴。

第十九条  建立学位论文质量检测大数据平台,学位授予全程信息化管控,从学位论文选题、中期考核、送审、答辩全程实行数据化管理,检查和评价结果全程留痕;建立导师声誉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导师负积分自动记录、招生资格自动暂停,学院招生指标自动扣减,并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学院(部、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主题为学位论文质量保障的导师业务培训,新导师和有负积分记录导师必须参加。

第二十一条  非学科(领域)建设主责学院(部、中心)的导师招生资格条件与认定须经学科建设主责学院(部、中心)复核审定。

第二十二条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所在学院(部、中心)应严格把关学位论文质量,按照授予学位学科(领域)建设主责学院(部、中心)的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参照执行,也可另行制定,但不能低于学科(领域)建设主责学院(部、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1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校内其他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文件为准。

研究生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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