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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保障编制计算暂行办法

日期:2023-09-05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了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力资源,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行,提高大型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学校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分层次计算。根据实验室管理级别和大型设备管理级别的不同,分层次核算编制。

(二)满负荷任务原则。以满负荷任务核算为依据,确定实验室的保障编制数。

第三条 编制分类

实验室保障编制分为基本编制、大型设备维护编制和补贴编制三种类型。

(一)基本编制:指为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基本工作而核定的编制。

(二)大型设备维护编制:指为保障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大型设备的正常操作运行、日常维护和功能开发所需的编制。

(三)补贴编制:指为保障校级大型设备以及开放共享服务中心正常运行所需的编制。

第四条 编制核算

(一)基本编制

根据实验室(已正式挂牌并正常运行)管理级别的不同,基本编制分为五个级别核算:

1、国家实验室基本编制数为5。

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基本编制数为3。

3、教育部、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基本编制数为2。

4、省级重点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包括国家级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国家、省级实验教学 示范中心,校级教学实验中心,院级实验教学平台等)基本编制数为1.5或2。其中, 1个编制用于保证日常运行,其余编制数根据设备资产量核算,具体办法为:除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外,设备资产金额达到800—1500万元之间,或台套数达到800—1500之间者,编制数为1;设备资产金额不足800万元或台套数不足800者,编制数为0.5。

设备资产金额大于1500万元或台套数大于1500者,其编制数通过论证的形式确定。设备资产金额和台套数以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的仪器设备类明细账为准,以下相同。

5、专业实验室基本编制数为0.3~1,根据设备资产量核算,具体办法为:除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外,设备资产金额达到800—1500万元之间,或台套数达到800—1500之间者,编制数为1;设备资产金额在500--800万元之间,或台套数在500--800之间者,编制数为0.5;设备资产金额不足500万元或台套数不足500者,编制数为0.3。

设备资产金额大于1500万元或台套数大于1500者,其编制数通过论证的形式确定。

6、对于多块牌子的实验室,基本编制数按照公布的最高级别核算。

(二)大型设备维护编制

大型设备的维护编制数与设备单价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1、一般大型设备的维护编制数按照上表核算,情况特殊者以专家论证的方式确定。

2、不承担教学任务的大型设备、年有效开机时数在100-800的分析测试类大型设备、年有效开机时数在100-600的专用大型设备,维护编制数减半;

3、连续两年的年有效开机时数小于100的大型设备不核算编制;

4、单价超过10万元的计算机类设备(包括:工作站、服务器、交换机、软件、UPS和其他网络设备等)、汽车、电梯、投影机、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空调等,不按大型设备单台核算编制。

5、大型设备的有效开机时数以原始记录为准。

(三)补贴编制

1、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大型设备共享服务中心,补贴信息管理编制1个;

2、校级大型设备每台补贴编制0.5个。

第五条 本办法由重点建设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经2007年7月17日党委常委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7月17日校党委常委会通过,西交校[2007]6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有效地配置人力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与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人〔1999〕1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贯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以教师、管理干部和教学辅助人员三支队伍协调发展为基础”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学校办学目标,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开发人力资源。通过编制的宏观调控和优化配置,进一步理顺校、院、系(所、中心)三级管理体制,降低管理重心,强化学院管理职能。

(二)以稳定规模为前提,以提高办学效益为目标,以优化学科、队伍结构为重点,以“满负荷”任务核算为依据,确定各类人员编制数。

(三)实行“总量控制、分类核算、定期调整”的编制管理方式。各单位确定各类岗位的职责及工作目标任务,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范围内进行。

(四)采用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用人机制。

第三条 编制分类

根据工作职能、任务和性质,学校编制分为两大类:基本编制和附属编制。

(一)基本编制

基本编制指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包括:

1.教学任务编制:指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含实践、实验教学和教学改革)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2.科研任务编制:指为完成与人才培养相关的科研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3.教学辅助编制:指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技术保障与支撑的人员编制;

4.辅导员编制:指承担一线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任务的人员编制;

5.管理及辅助管理编制:指从事学校机关、院(系)党政管理及相关辅助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二)附属编制

附属编制指承担学校后勤和公益性服务任务的事业人员编制,包括:

1.逐步实行社会化或部分社会化的后勤、教育产业的事业人员编制;

2.校医院、附属中小学等承担公益性服务的事业人员编制;

3.附属医院、出版社等经济独立核算的事业人员编制。

第四条 总体编制核算

学校编制总数(不含附属医院)依据招生规模所折算的标准学生数确定,生员比确定为7.3:1。编制总数中,教学任务、科研任务、教学辅助、辅导员等四类编制占总编制数的70%左右,其中教学任务、科研任务编制数不低于总编制数的55%。管理及辅助管理编制数占15%左右,不含附属医院的附属编制数逐步过渡到不超过15%。

未来五年,我校学生规模稳定在312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3500人、硕士研究生9000人、本科生17500人、外国留学生1200人。按照教育部规定,标准生的折算权数分别是:本科生为1,硕士研究生为1.5,博士研究生为2,外国留学生为3折算后,我校标准学生数为41600。

由此计算,未来五年学校除附属医院以外的编制总数控制在5700。结合学校实际,教学任务、科研任务编制数达到3160,教学辅助编制数控制在700,辅导员编制数核定为100,管理及辅助管理编制数控制在900,不含附属医院的附属编制数逐步过渡到不超过840。

第五条 分类编制核算

(一)教学任务编制

教学任务编制由本科生教学任务编制和研究生教学任务编制组成。

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编制依据课程类型,以不同的周学时数为满负荷任务核定;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研究生论文的编制,以不同的学生数为满负荷任务核定。

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编制数具体依据《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任务编制计算暂行办法》(附件1)核定为2300,占总编制数的40.4%。

(二)科研任务编制

科研任务编制由基本科研任务编制与专项科研任务编制组成。

1.基本科研任务编制是指以科研总量(项目和成果)为基础,结合学科发展需要所核定的编制。根据科研总量核定的编制数按科研总量除以相应的满负荷科研当量核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核定的编制数依据学科类型以教学任务编制数的适当比例核定。

基本科研任务编制的人员费,由学校经费和课题经费共同承担。

2.专项科研任务编制是指完成特定科研任务所需要的非固定编制。专项科研任务编制数按科研经费数除以相应的满负荷科研当量核定。

专项科研任务编制的人员费由课题经费承担。

科研任务编制数依据《西安交通大学科研任务编制计算暂行办法》(附件2)核定为860,占总编制数的15.1%。

(三)教学辅助编制

教学辅助编制由实验与工程技术编制,图书档案资料、报刊编辑编制组成。

1.实验与工程技术编制

实验与工程技术编制由实验室保障、网络信息以及其他技术支撑等编制组成。

实验室保障编制数依据《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保障编制计算暂行办法》(附件3)核定为376。

网络信息等其他技术支撑编制数核定为90,其中学校机关的技术支撑编制数核定为70,网络教育学院等其他单位的技术支撑编制数不超过20。

实验与工程技术编制数占总编制数的8.2%。

2.图书档案资料、报刊编辑编制

图书档案资料、报刊编辑编制数按《西安交通大学图书档案资料、报刊编辑编制计算暂行办法》(附件4)核定为234,占总编制数的4.1%。

(四)辅导员编制

辅导员编制数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西交党发〔2004〕14号)并结合学校实际核定为100,占总编制数的1.8%。

(五)管理及辅助管理编制

管理及辅助管理编制数依据《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及辅助管理编制核定暂行办法》(附件5)核定为900,占总编制数的15.8%。其中校机关编制数为620,学院编制数为280。

(六)附属编制

1.附属中学、附属小学编制数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核定为270。其中附属中学编制数为112,第二附属中学编制数为62,附属小学编制数为58,第二附属小学编制数为38。

2.校医院编制数核定为140。

3.学校后勤、教育产业编制数逐步减少到430。

4.附属医院编制数根据学校教学科研需要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核定。

不含附属医院的附属编制数占总编制数的14.7%。

第六条 编制管理

(一)学校成立机构与编制委员会,负责全校机构的设立与编制的审定。

(二)全校总编制数每三年核定一次,各基层单位的编制数每年审核一次。编制调整由各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机构与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经学校核定的编制数作为各基层单位岗位设置总量与经费划拨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