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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按照规范进行,根据国家《建筑法》、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新建及扩建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现场施工质量的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质量的管理责任主体,承担施工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必须接受政府质监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及相关验收。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组长参与工程前期相关工作,并全面负责项目施工质量及相关验收组织工作。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监理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受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投资、进度的全面管理,并负责监督落实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工程事前控制、严格工程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实现分部分项质量目标的控制和达标,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要架构齐全、运行顺畅、责任明确,同时接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省市政府质监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方案审查

第八条  各分项工程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上报详细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上报工地项目组,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组长应组织对方案进行认真审核,落实施工方案实施细则。

第九条  施工方案包括:主体施工阶段各分项工程(架子、模板、钢筋、混凝土)、各专项工程(防水、边坡支护、其他)、装修阶段各分项工程(地砖铺装、吊顶器具综合布置、外墙立面、屋面铺装、卫生间、综合管线等)。

第十条  方案审查通过后,要按照“样板间-检查-修正方案-施工”的实施顺序,安排现场施工,未经审查通过的方案不能进行施工。

 

第四章    材料查验

第十一条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组长应组织好进场材料的查验工作,按照招标要求、合同规定品牌及质量标准对进场材料的规格、数量、材质、合格证等按批量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负责进场材料的报验和抽检工作,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招标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核查并按规范要求进行批量送检和见证取样,及时收集好涉及材料的各种资料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建设单位招标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及时对进场材料进行报验,严禁进入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自觉接受监理、建设单位检查。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涉及认质认价材料,在确定好材料样品后,由监理单位及时封样留存,作为现场施工对材料质量检查的依据。

第十五条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组长要落实对各种材料检验报告的查验工作,对重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等要及时核查材料分批检验报告、材料进场记录及台账,确保流入施工现场材料的质量。

第十六条  涉及工厂加工的材料,如混凝土、钢结构、铝合金及塑钢窗门、实木门、高低压配电柜及变压器等,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在工厂进行检查核实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章    过程检查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例会制度,工程例会由项目总监组织和主持。工程例会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工程质量的主动管理和检查。每周例会应检查项目各方管理人员上周的施工日志。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材料专项检查和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检查,促进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现场过程的旁站管理制度,加强对现场施工的过程检查和巡视制度,对重要和关键部位做到全过程有旁站、有记录。

第二十条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现场管理人员应落实形成每天深入工地进行巡视检查制度,做好施工日志的填写、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隐患问题。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经建设单位审定的变更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工艺、流程必须符合施工规范要求,按程序接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检查和审验。

 

第六章    工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法即施工过程中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环保、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应落实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符合规范要求的工法(如钢筋保护层垫层做法、板钢筋板保护层垫层做法、屋面排气孔做法等各种细部做法)要求。

第二十三条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参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技术交底会议,掌握和了解施工工艺流程及做法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涉及观感质量要求的细部做法(如楼梯踏步、台阶、卫生间、外墙面、屋面、踢脚线、栏杆等),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应提前与施工单位论证形成细部工法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组织工程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工程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定期组织参观优秀工程、参加建材市场材料的调研,不断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了解新材料、新工艺、新做法,促进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第七章    资料检查

第二十六条  资料检查的原则是:工程资料的同步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资料(含政府质检部门的检查等)是反映施工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监理单位要督促落实施工资料的及时归档,做到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应对施工资料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资料(如混凝土前度测试报告、钢筋检验报告、桩基检验报告、隐蔽工程报验单等)做到随时核查。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及时归类整理各类监理过程资料、及时签署,随时接受检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及时归类整理各类施工过程资料、及时签署,随时接受检查。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一条   工程验收的依据是: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各阶段验收工作及结论是反映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结果的重要工作。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要及时督促、落实、组织好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项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及时通过各项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包含:地基与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及各种分项验收(如地下室防水验收等)、专项验收(消防验收、节能验收、环保验收、防雷验收、规划验收)。

 

第九章    质量目标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质量目标管理。

第三十五条  高于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应给予施工单位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相关条款中体现。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应加强对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行为应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监督和管理不到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可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但尚未违反国家法律、省、市有关规定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给建设工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将提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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