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陕西省法医学会。

第二条 陕西省法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省法医工作者及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讨论,为提高我省法医学术水平、促进法医学科发展,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稳定、保卫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院参加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本会同时接受卫生、教育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院,地址 西安市雁塔西路76号 邮政编码7100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围绕法医学与法医相关的领域开展以下的业务活动:

(一)开展省内外以及国内外学术交流,召开学术会议和组织学术讨论,发展与省外科技团体之间的交往,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法医学的繁荣和发展。

(二)运用多种方式、向广大政法、保卫干部普及法医学知识,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医学在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决策中,为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法医学方面的科学论证、决策咨询及政策建议。

(四)接受政法部门的委托,组织会员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进行咨询和鉴定。

(五)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为主体进行法医学鉴定和案件咨询服务,兴办科技实体,促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贯彻落实。

(六)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技术文献和各项标准的编审。

(七)开展对会员、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发现并推荐人才。

(八)编辑、出版、发行学术、科普书籍、报刊和科技资料;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九)表彰鼓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法医工作者,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并申请加入本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高等学校毕业,从事法医工作一年以上,以及具有同等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有关科学工作者;

(二)从事法医或相关专业工作多年在法医学或相关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成就者;

(三)在法医学鉴定、科研、教学等部门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与本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支持学会工作的鉴定、科研、教学等单位及有关科技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凡对本会某一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组织法医学界进行科技交流的省内外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种有关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著作、评论、学术论文的权利;

(四)可优先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五)有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遵守陕西省科协科技人员道德规范,保守国家机密;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其会籍自动取消。

会员如果不按时缴纳会费,可以停止享受会员权利,不缴纳会费超过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理事会成员及领导的增加和调整;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不能为专职时,必须有专职的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情况特殊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全国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和理事长扩大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个人或团体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及陕西省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因特殊原因或自行解体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6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