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开展。学校在学期初下发奖学金评定通知,各书(学)院根据奖项要求,组织学生申请。
2.由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情况和各项奖学金的要求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全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各项奖学金申报材料,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3.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名向本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对本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并附本院评审小组书面答复意见。学生处接受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书(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4.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学年获评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