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社发〔2013〕11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的总体要求,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加强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助项目
第二条 陕西省博士后资助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博士后人员生活补助;
2、博士后人员安家补助;
3、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
4、对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配套资助以及在站期间与企业共同研究,取得有较高应用价值和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
5、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奖励;
6、新设博士后创新基地奖励;
7、承办国家博士后学术技术交流任务,邀请国外著名科学家、学者来陕开展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配套资助;
8、博士后交流项目资助;
9、博士后服务基层活动。
三、资金预算
第三条 省财政每年在年度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需要。
第四条 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每年根据工作安排,提出博士后工作经费需求计划,经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财政安排。
四、资金拨付程序
第五条 每半年省博管办按照工作进展,向省财政厅就资金需求情况提出报告,经审核后核拨。
资金到位后,省博管办按照具体工作项目逐项将资金拨付到各博士后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由各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拨付给博士后。
五、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条 博士后人员生活补助。
(一)范围和标准
在陕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基地工作的统招统分博士后人员(含已办理辞职手续的在站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在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自主招收的统招统分博士后人员(含已办理辞职手续的在站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各设站单位招收具有国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外籍人员,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2万元;博士后人员生活补助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补助要求
1、设站单位须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2、博士后生活补助是省委、省政府为鼓励优秀青年高层次人才前来我省设站单位工作而给予的一项资金资助,各设站单位不得用其抵补单位在招收协议中规定应支付给博士后人员的报酬数额。
(三)申报条件
博士后人员在进站开题报告完成两月后,方可提出补助申请,由所在单位博管办审核后,报省博管办。
(四)申报及办理工作程序
1、下载并填写《陕西省博士后人员生活资助申请表》,经审核后随同下述资料,报省博管办。
(1)省博管办签批的博士后进站审批表。
(2)留学博士需提供我驻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提供学历学位认定证明;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外籍人员需提交外籍护照或专家证复印件。
(3)辞职(辞聘)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辞聘)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4)转业(复员)军人需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2、省博管办对各设站单位报送的申报表及有关材料,逐项复核,并归类整理。
3、对拟获资助人员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4、下发通知并将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到各设站单位。
(五)日常管理
各设站单位对收到的省博士后生活补助资金要分类核算,并做好跟踪核查工作。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国家、省和各设站单位管理规定的博士后人员,停发生活补助;对于因个人原因退站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全额追回博士后生活补助资金。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安家补助
(一)标准 每人一次性20万元。
(二)申请安家补助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统招统分或已办理辞职手续的在站博士后(在职进站者不能享受)。
2、出站后与在陕企业(含驻陕企业)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工作合同。
3、出站后必须落户陕西并工作一年以上。
(三)申请及办理工作程序
1、申请人下载并填写《陕西省博士后人员安家补助申请表》,随同省博管办签批的出站审批表及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原件),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合同签署单位)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送我省博士后出站单位复核。
3、由我省设站单位将复核后的《陕西省博士后人员安家补助申请表》随同有关资料,报省博管办。
4、省博管办对各设站单位报来的申请表进行复核,提出支付意见和建议,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5、下发补助通知,并按指定账号拨付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
1、用人单位是博士后安家补助资金的直接管理部门,要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对博士后人员履行劳动合同和安家补助资金进行管理,督促博士后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确保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对于违返劳动合同规定的人员,要全额追回补助款,并退回省博管办;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劳动规定被处于刑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停止发放安家补助,并将资金退回省博管办;对因申请人个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退回省博管办;对于因用人单位监管不力,造成补助资金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全额退还原补助款,并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在全省通报批评。
2、省博管办将组织纪检、监察和财政等部门不定期前往相关单位,对博士后人员履行劳动合同及安家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管理不善的单位,要及时予以指正。
第八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
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资金是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基地博士后优秀科研项目的启动或补充资金。
(一)申请者应具备条件:
1、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2、申请者必须是经批准在我省(含中央驻陕单位)流动(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基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后。
3、在站期间开展的科学研究工作要与我省经济建设、科教事业发展紧密结合,同时符合我省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高新技术(基础)产业发展需要,技术路线明确、清晰,申报评审的项目应具备基础性、原创性和前瞻性,并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
4、在站期间只能获得一次科研项目资助。
5、获得资助后,申请者须承诺所发表、出版与本人在站期间从事科研课题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标注“陕西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字样。
(二)资助标准 特别资助10万元,一等资助4万元,二等资助2万元。每年评审一次,4月份申报,8月份公布评审结果。
(三)申请程序
1、下载并填写《陕西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随同附件材料,报设站单位博管办。
2、设站单位博管办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省博管办。
3、省博管办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
4、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5、下发资助通知和资助证书,并按规定标准拨付。
(四)管理要求
1、各设站单位对收到的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资金要分类核算,专款专用。资助资金只能用于科学研究,不能挪作它用。
2、获资助者如违反职业道德、从业纪律、触犯刑律、弄虚作假、私自出国半年以上或擅自离开博士后工作岗位,经核实后,要追回其全部资助,并通报批评。
因患病及意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的,获资助者及所在设站单位应及时提出中止资助报告,退回剩余资金。
第九条 对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配套资助以及在站期间与企业共同研究,取得有较高应用价值和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
(一)标准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所获资助金额50%的配套资助;对在站期间与企业共同研究,取得有较高应用价值和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由省财政每项给予2万元研发资助。
(二)申报程序
1、由申请人下载并填写《陕西省博士后科研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随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通知、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取得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原件、复印件(一份)、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证明等资料,送各设站单位博管办。
2、各设站单位博管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博管办。
3、省博管办组织专家复核,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4、下发配套资助通知,并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各设站单位。
(三)日常管理
1、配套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博士后科研创新,它是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补充资金,而非给予个人的奖金,其使用必须围绕所申请的科研项目进行开支,严禁挪作它用。
2、各设站单位对拨付的配套资助资金与申请人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一并进行管理,分类核算,专款专用。各设站单位博管办要监督申请人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和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对违反规定的支出,要坚持予以制止,情况严重的,要全额追回资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奖励
(一)标准
对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或10万元奖励。
(二)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经国家博管办审核批准新设立的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
2、必须设置博士后管理机构,健全博士后工作制度,配备专门的博士后管理人员。
3、首批博士后进站手续已经办理,研究项目已经开题。
4、申请单位对招收博士后承诺的各项保障措施已经落实,提供的自有博士后科研专项经费到位,并已独立核算。
5、必须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博士后制度管理规定,大力支持本单位博士后科技创新工作。
6、申请单位获得的博士后设站奖励金,必须全部用于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及科研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三)资金拨付程序
1、省博管办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批准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的通知及设站单位博士后进站业务办理情况,提出奖励资金拨付意见。
2、报批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一条 新设博士后创新基地奖励
(一)标准
对经批准新设立的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经省人社厅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基地站。
2、必须设置博士后管理机构,健全博士后工作制度,配备专门的博士后管理人员。
3、必须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博士后制度管理规定,大力支持本单位博士后科技创新工作。
4、必须承诺积极兑现给予所招收博士后的各项生活待遇和科研保障条件。
(三)资金拨付程序
1、省博管办根据省人社厅下发建立博士后创新基地的批复文件,对各单位博士后制度建立、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检查。
2、提出奖励资金拨付意见,报批后按规定拨付。
(四)资金管理
博士后创新基地奖励资金是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创新平台而给予的一种支持,其奖励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博士后管理和科研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单位,省博管办有权予以追回,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承办国家博士后学术技术交流任务,邀请国外著名科学家、学者来陕开展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配套资助。
1、资助计划
凡有意承办国家各类博士后学术技术交流任务,或者计划邀请国外著名科学家、学者来陕开展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设站单位,结合自身业务需要,提前半年向省博管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列入下年博士后工作计划。
2、资助标准 每个项目控制在10-20万元。
3、项目准备和组织实施
对于批复的资助项目,各设站单位要按照项目计划,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和省博管办在项目实施前或实施中要对项目准备、实施及效果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4、资金拨付
对于成功实施的项目,各设站单位要及时将执行情况、支出预(决)算及配套资助资金申请报送省博管办。省博管办根据项目准备、实施及效果等情况,提出资助意见,报批后按规定拨付。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交流项目活动资助
(一)目的
主要是通过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支持博士后参加全国各类学术技术交流和洽谈活动,拓展创新思维,提升创新能力;同时通过资助我省博士后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努力提升博士后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拓宽国际视野,提高国际化水平。
(二)途径
1、鼓励用人单位积极组织博士后人员参加全国各类博士后科技交流与洽谈。
2、鼓励设站单位支持在站博士后积极参加国家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和学术交流等项目。
3、积极支持我省各设站单位根据需要选派优秀博士后参加国际交流项目。
(三)支持方式
1、对于参加国家各类博士后科技交流与洽谈的博士后活动费用,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博士后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2、对于经批准参加国家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的博士后资助经费,按照《关于印发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10号)文件规定,分别由国家和接收单位承担。
3、对于根据业务需要,经设站单位同意、省博管办批准参加国际交流项目活动的博士后,由省财政对参与人员每年给予5000元资助。
(四)资助计划申报及办理
1、对于经批准参加国家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和学术交流项目的博士后,由国家博管办直接予以资助。
2、对于经各设站单位同意、省博管办批准参加国际交流项目活动的我省优秀博士后,由各设站单位于每年10月份向省博管办提出活动申请,经审核后,列入下年资助计划。活动完成后,在对实施情况审核后,统一提出资助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四条 博士后服务基层活动
(一)项目申报
每年末,由省人社厅向各市、各部门发出征求项目意见通知,各单位根据需求提出具体活动项目。
(二)项目确定
对各单位上报的服务项目,通过归类、整理,研究提出博士后服务基层活动项目计划,经审定后,列入下年博士后经费支持计划。
(三)项目批复
对于经批准予以支持的博士后服务基层活动项目,由省人社厅给相关单位下达通知,并就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提出要求。
(四)组建服务团组
由省博管办与相关设站单位协调确定牵头、协作单位和承办人员,并及时做好对接工作。
(五)实地指导
根据准备情况,组织相关设站单位及博士后前往基层单位,实地进行指导和服务。
(六)资助经费拨付
项目实施结束后,根据项目实施及开展情况,由省博管办提出资助经费拨付意见,报批后,按规定程序拨付。每个项目资助标准10万元。
六、博士后工作的管理与评估
第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管理与评估
1、日常管理
省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有关资金的保障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博管办负责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申报、博士后进出站审批、省博士后创新基地设立等具体业务工作。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包括博士后创新基地)负责本单位对国家、省级博士后制度贯彻执行、博士后进出站办理、提供博士后人员科研和生活服务保障、组织博士后开题和期中、出站考核、组织博士后参加各种学术技术交流项目活动等工作。
2、工作表彰
(1)每两年组织一次表彰活动。
(2)表彰的范围为优秀博士后个人、优秀设站单位(包括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基地)和优秀博士后管理人员。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进行物质奖励。
3、综合评估
省博管办每三年安排对各设站单位、省博士后创新基地执行博士后制度情况组织一次综合评估,对不再具备设站条件,评估不合格的设站单位,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报国家博管办予以撤销。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省博士后创新基地,由省人社厅按规定给予撤销。
七、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