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本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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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大项 |
考核子项 |
考核依据 |
考核具体内容 |
考核评分标准 |
查阅资料 |
备注 |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0分 |
(一)会计机构设置 |
《会计法》第36条;《规范》 第6条 |
(1)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
未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未配备会计人员的,扣3分。 |
有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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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必须确定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
未确定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扣3分。 |
有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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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级核算单位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代为管理。 |
不具备设置条件,又未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扣3分。 |
有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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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人员任用-会计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法》第38条;《条例》第8、11、12、15条 ;《规范》第14条 |
(4)会计人员必须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 |
聘任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扣5分。 |
会计从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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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
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任职资格的,扣3分。 |
会计师以上资格证书或有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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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单位事业发展和核算需要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做到以岗定责、以岗定编、职责分明、相互约束。 |
1、未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扣2分; 2、未根据单位事业发展和核算需要合理配备会计人员,未做到以岗定责、以岗定编、职责分明的,扣2分; 3、未按照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的扣1分。 |
相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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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财政部规定的课时。 |
单位未按规定组织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扣3分。 |
继续教育成绩单、会计从业资格证记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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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从业资格证书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检查。 |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登记检查的,有1人扣0.5分,扣完3分为限。 |
会计从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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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人员任用-回避制度 |
《条例》13条;《规范》第16条 |
(9)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人员与单位领导人有回避关系,未回避的,扣5分。 |
单位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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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财务软件系统维护等工作。 |
与会计机构负责人有回避关系而担任出纳、财务软件系统维护工作的,扣5分。 |
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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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人员任用-岗位设置 |
《会计法》第37条;《规范》第11条~第13条 |
(1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扣5分。 |
有关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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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
会计岗位具备轮岗条件,单位未建立轮岗制度或未进行轮岗的,扣2分。 |
有关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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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0分 |
(五)会计人员任用-工作交接 |
《会计法》第41条;《条例》21条;《规范》第25~35条 |
(13)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
移交手续、资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移交记录及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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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
移交手续、资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移交记录及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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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会计人员死亡、失踪或者擅自离职的,由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组织清理有关会计事项,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由其主管单位派人监督移交。 |
会计人员离职(包括临时离职、非正常离职)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扣3分。 |
移交记录及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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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
接替人员违反规定接管移交工作或违反规定自立新账的,扣1分。 |
移交记录及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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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核算40分 |
(一)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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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9、10、13、22、26条;《条例》第17条;《规范》第 36、37、38、41、42条;《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通知》陕教资〔2007〕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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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
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帐册的,扣5分。 |
账簿及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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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相一致。 |
1、会计核算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每项扣1分; 2、无特殊情况,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扣2分。以上两项,扣完5分为限。 |
账簿及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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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
1、收入、支出、费用、成本核算不规范的,扣2分; 2、基金增减核算不规范的,扣2分;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不规范的,扣2分; 4、单位经济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5分为限; 5、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扣2分; 6、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和会计核算的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发现1处扣0.5分,扣完5分为限。 |
账簿及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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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核算40分 |
(一)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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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9、10、13、22、26条;《条例》第17条;《规范》第 36、37、38、41、42条;《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通知》陕教资〔2007〕113号 |
(20)单位应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相关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
未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相关问题规定的通知》进行会计核算的,扣3分。 |
账簿及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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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
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考核不合格。 |
账簿及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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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按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
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任意增减、合并一级会计科目或任意改变一级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的,扣1分。 |
账簿、会计凭证、 会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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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 |
《会计法》第14条、《规范》第48、49条、《条例》第18条 |
(2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填制原始凭证应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开出的票据收入须及时入账。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注“作废”标记。及时清理未入账的预借票据。 |
1、原始凭证内容要素不完整、不真实、不规范,发现1处,扣1分; 2、收入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的,发现1处扣0.5分; 3、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未按要求套写或作废时未加注“作废”标记的,发现1处扣0.5分; 4、未及时清理预借票据的,发现1处扣0.5分。以上4项,扣完5分为限。 |
原始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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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要素齐全,填制符合规定,报销时手续完备;如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复印件,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丢失,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
1、购买实物或仪器、设备、材料的原始凭证,没有验收人或验收证明的,发现1处扣0.5分; 2、原始凭证有错误的,未按照规定重开或更正的,发现1处,扣1分; 3、原始凭证出现的其它不合规问题,发现1处扣0.5分。以上3项,扣完5分为限。 |
原始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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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预借款项必须按要求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的记账联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报销或收回借款时,应对借款单作相应处理。 |
预借款项处理不规范的,发现一处扣0.5分,扣完5分为限。 |
原始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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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可凭复印件入账。 |
对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未将批文或复印件作附件的,每笔扣0.5分,扣完5分为限。 |
原始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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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核算40分 |
(二)会计凭证-记账凭证 |
《会计法》 第14条;《规范》第51~55条 |
(27)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签名盖章等基本要素。收款和付款相关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
记账凭证内容要素不齐备、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未经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发现1处扣0.5分,扣完5分为限。 |
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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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
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的,发现1处扣0.5分,扣完5分为限。 |
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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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规范》要求。 |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不清晰,金额、币种符号填写不规范的,发现1处扣0.5分,扣完2分为限。 |
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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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填制记账凭证,应做到摘要简洁明了,会计分录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
记账凭证摘要含糊不清、经济业务表述不准确、所附单据数量、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不符的,发现1处扣0.5分,扣完5分为限。 |
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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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
记账凭证未按规定进行连续编号,出现断号、缺失的,发现1处扣0.5分,扣完5分为限。 |
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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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填制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应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错误,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补充登记、红字冲销等方法更正,并注明所更正的凭证日期、凭证编号及更正原因等详细内容。严禁违反规定修改已审核、记账的会计凭证。 |
记账凭证填制发生错误时,不按规定方法更正错误,随意涂改记账凭证的;红字更正法或补充登记法使用错误的,发现1处扣0.5分,扣完5分为限。 |
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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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
记账凭证空行处,未按规定注销的,发现1处扣0.5分,扣2分为限。 |
记账凭证 |
实行手工账单位考核 |
(34)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未附原始凭证的,重点检查随意调账,记账无原始凭证或说明的现象。发现1处扣0.5分,扣完3分为限。 |
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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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日期、凭证类型、起讫号码等基本信息。 |
记账凭证不按期装订、封面项目填写不全或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
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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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核算40分 |
(三)会计账簿-账簿设置 |
《会计法》15、16条;《规范》第56、57条 |
(36)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
1、未按规定设置总账的,扣10分; 2、未按规定设置明细账的, 扣10分; 3、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未按规定设置,未采用订本式账簿的,扣10分;(实行手工账单位考核) 4、未按规定设置备查账簿的,扣2分。 |
会计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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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账簿-账簿启用、登记 |
《会计法》第15~17条;《规范》第57~64条 |
(37)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封面项目填写不齐全、无目录、账簿启用表填制内容、交接登记不规范、不完整的,发现1处扣0.5分,扣完2分为限。 |
会计账簿启用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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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码,不得跳页、缺号。 |
未按顺序编定页码、跳页。发现1处扣0.5分,扣完3分为限。 |
会计账簿 |
实行手工账单位考核 |
(39)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
活页式账页的账户编号、账户对应页次不规范、未定期装订成册的,扣2分。 |
会计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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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国库支付零余额账户等按账户分别设账;定期序时顺序打印账簿。 |
现金、银行存款等日记账未逐日结出余额的,扣1分。 |
会计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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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遇制度规定的特殊情况可用红色墨水书写。 |
登记账簿不用规定墨水,红字使用不当或按规定应用未用红字,发现1处扣0.5分,扣完5分为限。 |
会计账簿 |
实行手工账单位考核 |
(42)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账薄隔页、跳行登记并未按规定划线注销、注明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5分为限。 |
会计账簿 |
实行手工账单位考核 |
(43)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入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
划线更正法使用不正确、更正处记账人员未盖章,发现1处扣0.5分,扣完5分为限。 |
会计账簿 |
实行手工账单位考核 |
二、会计核算40分 |
(三)会计账簿-账簿启用、登记 |
《会计法》第15~17条;《规范》第57~64条 |
(44)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
登记账簿要素不齐全、数字不清晰、摘要不清楚、字迹不工整,发现1处扣0.5分,扣完2分为限。 |
会计账簿 |
实行手工账单位考核 |
(45)定期结账,结账方法正确;定期对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账款等进行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并实行定期盘库制度,做好盘库记录;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国库支付零余额账与财政国库及时核对,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处理未达账项。 |
1、账页登记完,未按规定结转登记,或未按规定需结计累计发生额未结计结转的,发现1处扣0.5分,扣完3分为限;(实行手工账单位考核) 2、会计期末或年末,未按规定期限登记结账的,发现1处扣0.5分,扣完3分为限; 3、会计凭证和账簿记录不符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5分为限; 4、总账与明细账、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不符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5分为限; 5、货币资金与会计账簿未定期核对,发现1笔扣2分,扣完10分为限; 6、会计账簿其它不合规问题,发现1处扣1分,扣完5分为限。 |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实物盘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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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
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打印账薄的编号、签字、签章不全的,发现1处扣0.5分,扣完5分为限。 |
会计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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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报告 |
《会计法》第11、21条;《规范》第65~72条 |
(47)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
1、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或财务报告不完整、报送不及时,未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报告月报制度的,扣5分; 2、会计报告项目不全、内容不完整,未按规定披露的,发现1处扣0.5分,扣完5分为限。 |
会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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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会计报表应按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
会计账簿和报表不一致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10分为限。 |
会计账簿和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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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核算40分 |
(四)财务报告 |
《会计法》第11、21条;《规范》第65~73条 |
(49)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数字应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
会计报表勾稽关系不一致的,报表项目内容、核算方法等变更未加以说明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5分为限。 |
会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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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名或者盖章。 |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未履行相关程序,封面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发现1处扣0.5分,扣完5分为限。 |
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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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档案 |
《条例》第20条;《规范》第45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4、6、7条;《电算化工作规范》第三章第7、8条;第四章第7条 |
(51)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
未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扣5分。 |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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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会计档案应按规定定期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并确定专人或者兼职人员保管会计档案;设专职档案管理部门的单位,财会部门应在保管期满后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
1、未按规定整理、归档会计档案的,扣3分; 2、会计档案未按规定指定专人保管或由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管的,扣3分;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4、会计档案损毁、丢失的,扣5分。 |
会计档案 |
纸质会计资料及存储在硬盘和光盘等介质中的会计数据和打印输出的会计数据,作为会计档案进行归档。 |
(5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并登记。 |
擅自外借原始凭证,未按规定手续,向外提供原始凭证复制件的,每次扣0.5分,扣完5分为限。 |
会计档案查阅登记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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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会计档案调阅,应设立登记簿,并有调阅手续和记录。调阅财务系统数据应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移交要有移交清册,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会计档案调阅、复制、登记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扣2分; 2、未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移交、保管手续的,扣3分; 3、会计档案销毁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扣5分。 |
会计档案查阅登记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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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监督15分 |
会计监督职责 履行情况 |
《会计法》第14条、第28~29条、《规范》第77~80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
(55)会计人员要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及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
1、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扣5分; 2、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5分为限; 3、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不予退回更正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5分为限; 4、对应办理而未办理资产登记手续予以受理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5分为限。 |
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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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监督15分 |
会计监督职责 履行情况 |
《会计法》第14条、第28~29条、《规范》第77~80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
(56)单位应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在年度内定期实施财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对应收款项应定期清理,防止产生坏账损失。 |
1、无财产清查制度,年度内不实施清查行为,未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核查,或核查流于形式,存在问题不整改,账实不符不查明原因的,扣2分; 2、对有价证券未定期进行核对的,扣1分; 3、未定期对债权和债务情况进行核对的,未建立应收款项定期清理制度的,扣2分。 |
财产清查资料、应收款项清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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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各单位必须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物价等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1、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主动配合的,扣2分; 2、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隐匿、谎报的,扣5分。 |
有关制度和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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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各单位要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的独立的审计机构,要按照本单位负责人或权利机构的要求,履行对本单位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设机构及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等方面进行审计的职责。 |
1、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 2、对内设机构,未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检查的,扣2分; 3、对固定资产投资、大型修缮项目不履行审计职责的,扣2分; 4、对内设机构及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不履行审计职责的,扣2分。 |
有关制度和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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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单位应遵循的其他财务管理规定,如事业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政监制的收费票据管理及使用情况,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提及的其它违规行为。 |
发生其他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发现1项扣1分,扣完5分为限。 |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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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度体系15分 |
内部会计制度 健全情况 |
《规范》第84条~第97条、《内部控制规范-货币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60)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办法、收费管理办法、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科研经费、教学经费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公务借款管理办法等。 |
1、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缺1项制度扣1分,扣完5分为限; 2、不执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5分为限。 |
单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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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度体系15分 |
内部会计制度 健全情况 |
《规范》第84条~第97条、《内部控制规范-货币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61)单位应当建立货币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确定本单位的现金开支范围。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账户的使用情况,建立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制度,按照内部牵制原则,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由主管会计和出纳共同签字,确认真实性,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
1、单位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的,扣5分; 2、大额现金不及时存银行的,扣1分; 3、不按规定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银行对账单未实施会计和出纳双签制的,扣2分; 4、未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制度的,扣2分; 5、未按规定开立或者使用银行账户的,扣2分; 6、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及票据的,扣5分; 7、支付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等环节存在漏洞,无登记、领用、签发制度的,扣2分; 8、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其支付所需要的操作口令、数字证书由一人保管和使用的,扣5分。 |
单位制度及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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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单位要按规定完整编制部门经费预算,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加强预算的约束性。 |
1、擅自扩大支出范围,调整支出内容的,扣2分; 2、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扣2分。 |
单位制度及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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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单位应从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等方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对资产的配置、处置和使用的管理。 |
1、资产的配置、处置、使用等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5分为限; 2、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仪器设备的配置,未履行论证手续的,扣2分。 |
单位制度、会计凭证、论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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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单位要加强对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票据的领用审批和使用核查制度、明确票据的使用范围。 |
1、收费票据的保管、领用未实行专人管理的,扣1分; &, nbsp; 2、票据的领用未实行审批和登记制度的,扣1分; 3、使用的票据未实行定期清理制度的,扣1分; 4、票据存根的销毁不符合管理规定的,扣1分。 |
单位制度、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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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单位的各项收支,要按规定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要杜绝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现象。 |
1、对单位内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其它事业性收入未实行收支统管的,扣5分; 2、未建立定期清查制度的,扣2分; 3、发生私设“小金库”现象的,考核不合格。 |
单位制度、清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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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度体系15分 |
内部会计制度 健全情况 |
《规范》第84条~第97条、《内部控制规范-货币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66)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或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合同的订立、验收和价款的支付程序。 |
1、大宗采购未实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扣2分; 2、采购未订立经济合同或者不按合同支付的,扣1分; 3、未履行验收手续而支付的,扣2分。 |
单位制度、会计凭证、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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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算化10分 |
会计电算化 实施情况 |
《电算化管理办法》、《电算化工作规范》、《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
(67)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目标,配备规范的会计电算化硬件设施和软件,保证计算机系统资源的安全,保障系统正常运转。 |
1、没有配备会计核算专用计算机的,扣1分; 2、已建立计算机专用网络,其网络环境,如布局混乱、服务器无UPS,以及防火、防潮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未能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设备杂乱不整洁的,扣3分; 4、专用计算机未经隔离连接至其他网络的,扣3分; 5、对计算机病毒无防范措施或对计算机和软件故障无防范和补救措施,造成数据丢失的,扣2分。 |
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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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使用的会计软件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各项功能满足本单位当前的实际需要。 |
1、会计软件没有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无法满足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的,扣5分; 2、会计核算软件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置的,扣5分。 |
计算机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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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明确电算化会计岗位、工作职责和权限;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可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设置,各岗位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相容岗位分离。 |
1、未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或未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的,扣3分; 2、未经授权擅自上机操作会计软件的,扣3分。 |
单位制度、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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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操作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上机操作日志管理制度;规范设置操作工作内容、权限和密码;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会计核算工作。 |
1、未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操作管理制度的,扣3分; 2、不按规定设置操作工作内容、权限和密码的,扣3分; 3、系统管理员兼任会计核算工作的,扣3分; 4、未建立必要的上机操作日志管理制度,扣1分 |
单位制度、有关资料、财务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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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算化10分 |
会计电算化 实施情况 |
《电算化管理办法》、《电算化工作规范》、《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
(71)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维护和管理,保证财务软件和会计数据安全;在会计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保证会计数据连续和安全。 |
1、未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导致财务软件和会计数据非法修改和删除的,扣2分; 2、在会计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未保证会计数据连续和安全,且无相关人员监督的,扣2分; 3、未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维护和管理的,扣2分。 |
打印凭证等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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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建立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数据进行双备份并异地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复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的会计软件,其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保管期为五年。 |
1、未建立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的,扣2分; 2、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数据双备份并异地保管的,扣2分; 3、未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的,扣2分; 4、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的会计软件,其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的保管期不足五年,扣2分。 |
单位制度、磁盘、光盘等存贮介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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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加考核项目20分 |
内部预算管理 |
《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意见》陕教财[2010]138号 |
(73)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综合财力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经费预算,编制学校内部经费预算方案,并在预算年度内严格执行。 |
1、建立校级预算管理制度的,加5分; 2、建立了规范的校级预算调整程序的,加3分; 3、预算编制及时、控制有效的,加2分; 4、建立了校级预算执行分析和绩效考核制度的,加3分; 5、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公开制度的,加2分。 |
单位制度、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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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财务管理-工作计划 |
《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意见》陕教财[2010]138号 |
(74)财务部门应根据单位年度工作要点,并结合财务工作业务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
1、制定工作计划,加3分; 2、建立财务专项业务自查制度,加2分。 |
单位制度、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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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财务管理-内部文件批办制度 |
《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意见》陕教财[2010]138号 |
(75)财务部门应建立文件收发、批办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
建立文件收发、批办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加2分。 |
单位制度、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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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考核大项最低得分为0分,不得出现负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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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电算化考核大项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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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核评分标准中同类问题不重复扣分; |
4.考核大项第六项“附加考核项目”为加分项,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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