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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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增加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3-29 浏览量:


    各位教职工: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3月28日发布,明确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的家庭可享受个税减负。现将《通知》规定整理如下:

    政策开始时间

    2022年1月1日起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老师即可填报该专项附加,该规定不适用于当前填报的2021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要内容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以及子女年满3岁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均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定额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上,父母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监护人不是父母的,也可按政策规定扣除。

    注意事项:

    专项附加的具体填报方式参考财务处2021年12月17日财务处发布的《关于2022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始确认的通知》。如果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咨询会计核算二室(行政楼A101)赵老师及贾老师电话:85319890或拨打陕西税务电话:12366进行咨询。


    文 :赵晨琪

    审核:杜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