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计划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和完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修)订、执行和调整修改,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方案的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四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与专业申报工作一并进行,确保开办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按计划执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学校也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提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各院(系、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广泛征询行业企业、专业教师和学生意见,在开展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制(修)订。
第七条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二)各院(系)根据原则意见及要求,由院长(系主任)牵头,组织本单位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实务部门专家等进行研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审议、修改后,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校委会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八条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养目标;
(二)培养规格: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方面的基本要求;
(三)培养方式:包括主干课程、主要实践教学环节、课外学习与素质拓展等;
(四)毕业学分要求;
(五)学制;
(六)授予学位的名称;
(七)各类课程学时学分分配表。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项教学计划由院(系)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并作为执行依据。
第十条各院(系、中心)需组织所属教研室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包括实践课程),大纲电子稿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课程归属由相关教学单位进行归口管理,教务处负责划分和协调。任何教学单位均不得单方面安排课程归属不在本教学单位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可在教务处协调下,由相关教学单位协商后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院(系)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合理安排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课程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而导致课程结构变更的情况,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由相关教学单位组织论证,填写《西京学院教学计划变更审批表》,经院(系)院长(主任)审批后报教务处;
(二)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设置与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
(三)属于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或通识选修课和必修课调整、或授课期间课程设置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各专业,其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6日起执行,学校相关制度、文件规定与此办法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