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Xidi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XDUAA)。

第二条本会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服务广大校友,发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求真务实,爱国为民”的西电精神,为母校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富强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西安市教育局和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西沣路兴隆段266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南校区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络校友,开展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交流活动;

(二)服务校友,促进校友事业进步;

(三)发挥校友作用,促进校友与母校以及地方间的合作;

(四)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建设校友会网站等信息平台,宣传校友,传播学校声誉;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第八条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含其前身)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聘请的各类兼职教师)。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资格的取消或暂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本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调各地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及校友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8年1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