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人社发〔2014〕45号相关规定,为方便参保人员及时申报和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委托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鉴定定点医院受理申报事宜(病种、确认标准、鉴定医院及年度限额见附件1),确定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根据规定,凡患门诊特殊疾病,需享受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人填写《省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申报表》(见附表2),提交所申报病种相关材料,可随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委托的鉴定医院医保办办理申报手续。
鉴定医院医保办按要求初步审核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单,由受聘的临床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结论,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通过鉴定的,由委托鉴定医院发放《陕西省省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从次月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待遇。不予受理的和未通过鉴定的注明原因退回材料。鉴定过程中鉴定医院临床专家认为有必要对有关项目进一步检查时,申报人应积极配合,其费用由申报人用个人账户资金或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对鉴定过程和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请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协调处理。
参保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违规情况的,一经查实,停止其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扣回相关费用,同时向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法规处理。
凡需进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等门诊特殊治疗的,可参照本规定的办理程序由鉴定医院上传相关信息,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认后,即可享受相关待遇。
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
附件【附件1:陕人社发[2014]45号.pdf】
附件【附表2:门诊特殊疾病申报表.docx】
(/xidian/mu_notice/co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227&wbnewsid=4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