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研〔2019〕16号
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助研工作管理制度,提升资助育人功效,学校对现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电研〔2014〕9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19年4月19日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增强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是指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承担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数据分析、学术论文与研究报告撰写等具体研究任务的研究生。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助研岗位是导师为研究生承担助研工作而提供的专门岗位。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导师必须提供助研岗位:
(一)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一年级直博生除外),全日制非定向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
(二)注册学籍并全时在校;
(三)未超出学制年限;
(四)学业情况良好且学位论文进展顺利。
第四条 对于其他研究生,由导师自愿决定是否提供助研岗位。
第五条 除本人所指导研究生外,导师还可面向全校设立助研岗位,聘用满足一定要求的研究生。
第六条 为保证助研工作质量,研究生每学期只能聘任一个助研岗位。若聘任本人所属导师的助研岗位,只需征得导师同意即可;若聘任其他导师的助研岗位,须经本人所属导师和设岗导师同意。
第七条 设岗导师应该对上岗研究生进行相关培训,主要包括:
(一)学术研究中需要遵守的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纪律;
(二)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时所需遵循的规律和需掌握的方法;
(三)实验操作和仪器使用;
(四)防火及安全教育(危急逃离通道等);
(五)与岗位有关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八条 设岗导师要把落实立德树人职责放在首位,加强对在岗研究生的业务指导和人文关怀,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充分发挥助研岗位的育人功能,帮助他们树立正确观念,练就出色本领。
第三章 津贴标准与发放要求
第九条 助研津贴是研究生通过承担助研工作而获得的劳动报酬。研究生必须按照导师要求做好助研工作,并保证工作时间。对于在岗承担助研工作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导师必须发放助研津贴。
第十条 助研津贴标准根据不同学科之间的差异性分类设置,类别如下:
(一)学术学位类别:Ⅰ类学科包括工学和军事学;Ⅱ类学科包括理学和管理学(博士);Ⅲ类学科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和管理学(硕士)。
(二)专业学位类别:Ⅰ类包括电子信息、机械和材料与化工;Ⅱ类包括应用统计;Ⅲ类包括金融、翻译、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和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由设岗导师出资,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2月、8月寒暑假不发放)。对于满足条件的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校提供配套经费,支持导师设立助研岗位。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标准如下表:
培养层次 |
学科类别 |
津贴标准 (元/月) |
经费来源 |
导师资助 (元/月) |
学校配套 (元/月) |
硕士生 (二、三年级) |
I类 |
450 |
150 |
300 |
II类 |
300 |
100 |
200 |
III类 |
150 |
50 |
100 |
博士生 (一年级直博生除外) |
I类 |
1200 |
1200 |
/ |
II类 |
800 |
800 |
/ |
III类 |
500 |
500 |
/ |
(一)对于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在规定津贴标准内,学校按照设岗导师出资金额的2倍进行配套。当设岗导师出资金额高于规定津贴标准时,学校按照规定标准配套。
(二)对于博士研究生(一年级直博生除外),由设岗导师按照相应标准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 对于一年级硕士生、一年级直博生和其他研究生,导师可根据实际上岗情况,参照相应标准发放助研津贴,学校不予配套。
第十四条 助研津贴只能从科研经费卡、各类人才项目的科研启动经费卡和科研配套经费卡支出,经费支出必须符合相关经费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部分基础学科的研究生导师,若本人暂无科研项目或项目经费不足,可通过申请研究生培养扶持基金设立助研岗位,具体要求按照研究生培养扶持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其他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和助研津贴发放均通过助研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研究生助研岗位每学期设置一次(3月和9月),对于满足第三条条件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工作部在系统中统一设置。对于其他研究生,由设岗导师在系统中自行设置。
第十七条 系统在每月20日至月底开放。设岗导师可在每学期开学后(3月和9月)登陆系统,提交本学期各月的助研津贴发放计划。
第十八条 设岗导师可按月对研究生助研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助研津贴发放金额。金额调整需在当月底前完成,金额调整后需重新提交相关月份的助研津贴发放计划。
第十九条 设岗导师如果不在开学初提交全部助研津贴发放计划,可于每月系统开放后,提交当月的发放计划。若导师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当月底前提交发放计划,可于次月系统开放后补发,逾期则学校不予配套。
第二十条 各学院负责审核和监督本学院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情况。若导师实际发放金额低于津贴标准,需经所在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暂停发放助研津贴,待返校或复学后恢复发放:
(一)外出实习、出国留学、长期请假等;
(二)因入伍、休学等缘故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经设岗导师同意,学院批准,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可撤销其助研岗位: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二)受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三)因个人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入学的研究生起施行,2019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执行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电研〔2014〕9号),原细则从2019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毕业起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