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3号)相关文件精神,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结合近年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是指志愿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及到西部计划、参与乡村或山区计划、大学生村官等基层工作的就业毕业生,并与相关基层工作单位签订“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乡村或山区计划服务协议书、大学生村官协议书等就业的毕业生。
第三条 服务基层就业是我校毕业生熟悉当代中国社会、了解国情的最好课堂,是我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为基层输送人才、拓宽我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的重要途径。各学院(直属系)要落实责任,要把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实施“一把手工程”,层层抓落实,使毕业生能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报效祖国。
第四条 各学院(直属系)应持续加大对毕业生服务基层就业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毕业生参加基层就业工作的导向,鼓励各学院(直属系)适当给予服务基层毕业生奖励,物质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积极邀请各学院(直属系)基层就业毕业生回校进行基层就业宣讲,要积极配合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单位精神,遵循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招录基本原则,细化各学院(直属系)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措施,保证我校服务基层就业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建立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档案,对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在政治思想、学习生活、工作发展等方面予以跟踪关怀。各学院(直属系)要在毕业生服务的基层单位建立联系点,大力宣传报道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先进事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励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办法(修订)>的通知》(中新学生〔2019〕21号)同时作废。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