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年04月20日 17:24    作者:管理员    来源:     点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我省2009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2009〕11号)的要求,现将我院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职教师和学生辅导员可以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一)2009年5月15日前(含15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

(二)属于我院专职教师,并在我院任教满一年;

(三)系统讲授过学院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课程;

(四)与我院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还有一年以上,人事档案在我省各地人才代理机构。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

高校教师资格,必须补修师范本科教学计划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师范本科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举办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班,学习并取得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者,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工作安排

(一)报名

4月30日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到院办(人事),院办(人事)报名,并提交几下相关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需同时提供最高学历和本科学历证书);

4.人事代理证明材料;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学历证书鉴定证明;

8.普通话水平测试登记证书复印件;

9.《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10.一年内教学任务书(教务处出具并盖章);

11.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证件照片1张;

12.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本科学习期间的学业成绩登记表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补修本科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13.免普通话测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二)体检安排:5月20日前学院统一安排到中山大学附属医院进行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8日至15日。申请人直接在“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网”(网址:http://jszg.gdhed.edu.cn)的网上预认定系统中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用80克A3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交院办(人事)审核。详细信息也可在“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网”查看。

(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学院成立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小组。5月25日前,按《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审核申报材料

5月27日前,学院审核所有申请人员材料,初步确定送审人员名单。

(六)公示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对2009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09〕11号)中的有关规定,将上报人员名单在学院公示7天。

(七)报送认定材料

6月2日将申报材料报广东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Copyright © 2018 GuangZhouXinHua University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新华学院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120174号
制作维护:信息与网络中心

本网站支持IPv6网络

学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美路19号(510520)
学校电话:86-020-87065915
招生电话:86-020-87065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