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财大审发〔2019〕7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经2019年7月2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7月19日
西安财经大学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工作,提高委托审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西安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西安财经大学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及《西安财经大学校内自行采购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经济活动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四条 委托审计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送审预算或结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二)送审预算或结算造价未超过100万元,但工程技术要求特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三)年度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
(四)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他需委托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
(一)遴选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单位
按照综合评审方式,从陕西省教育系统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机构名单(陕教审办【2016】6号)中遴选5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3家会计师事务作为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备选单位,并和其签订参与学校审计项目的服务协议。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单位三年遴选一次。
(二)确定项目委托审计机构
选择工程项目或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时,审计处分别向学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单位同时发出审计项目采购文件,备选单位分别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审计处分别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分别确定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分别与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项目委托审计合同或协议书。
第七条 委托审计资料的交接程序:
(一)工程项目审计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对项目预算或结算资料初审合格后,填写报审单,编写资料清单,按程序审批后送审计处;
(二)年度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的相关资料,由送审部门整理编写资料清单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复核报审单、资料清单及资料后,统一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审计资料。
第八条 委托审计项目实施期间,审计处指派审计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协调、监督委托审计的有关事项,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资料;
(二)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做好现场勘查取证、对账、沟通和说明工作;
(三)向相关单位送达审计报告;
(四)审计项目结束后收回审计资料。
第九条 受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制度和合同或协议约定,认真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 审计处按规定整理委托审计项目相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工作地点原则上应在受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如遇特殊需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委托审计工作地点也可以在学校。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关专项业务费或相关工程项目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 预计委托审计费用达到陕西省政府采购标准的审计项目,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工程项目达到全过程跟踪审计金额标准的,根据本办法实施采购确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后,执行《西安财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