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审发〔2020〕5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经2020年11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0年11月30日
西安财经大学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西安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及《政府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及其增减、使用、管理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根据固定资产的事业性或经营性两种不同的管理和使用方式,确定不同的审计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是否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审批、核算、产权登记和清查、效益考核等制度;
(三)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或出售、出租、出借、捐赠及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管理制度;
(四)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科学规范,合理有效。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是否合理、合规;大型或大宗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实施采购;政府采购和招标采购范围之外的仪器设备购置是否执行校内自行采购规定;
(二)按照购置、投入、捐赠等不同方式,审查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合规;
(三)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四)盘盈固定资产是否真实,计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报废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
(二)投资转出、捐赠、出售、出租等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是否合法;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出租、出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招商手续;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合规;
(三)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真实,认定程序和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是否合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合法、合理、准确;
(三)固定资产增减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真实、合规。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情况,审查账、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总值/年固定资产平均余额)、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固定资产闲置率(当年闲置固定资产总值/年固定资产平均余额)等;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卡和其他资料,分析统计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和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结构是否合理。
第三章 计划与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管理需要,确定固定资产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交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前,对审计目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重点审计范围,成立审计组,明确审计组成员的职责,编制固定资产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固定资产审计,一般采用就地审计或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固定资产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审计所需要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三)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和增减等审批资料;
(四)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或调整明细表;
(五)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实行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管理固定资产,应提供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数据。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当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和完整,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十八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固定资产审计后,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于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则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定。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查,并按学校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学校领导签发后,送被审计单位,抄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作为学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需要,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