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对科研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鼓励教师和研究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扶植培养优秀拔尖人才,提高我校整体科研实力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册的教职工及特聘、双聘人员,以我校名义承担或完成的相关项目和公开发表、出版的相关科研成果。
2、科研奖励的范围按照《西安财经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学术期刊的级别认定按照《西安财经学院科研成果量化计算办法》规定执行。
4、发表、出版的成果及主持的项目须与本人的研究领域一致。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类别有:
1、学术著作奖;
2、实践性成果奖励;
3、专利技术奖励;
4、优秀学术论文奖;
5、高等级科研成果配套奖;
第四条 科研工作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学术著作奖励
第五条 凡我校教师和研究人员公开出版的高等级学术专著与编著等均可获得该项奖励。
第六条 经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我院人员独著或合著的,每部奖励10000元,合著者为院外人员的,每部奖励5000元。经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6000元,合著者为校外人员的每部奖励3000元。国家级出版社和国家专业出版社以《西安财经学院科研成果量化计算办法》中所列为准。所奖励的著作的第一作者必须为我校教职工。
第七条 经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编著、工具书,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每部奖励5000元。经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2000元。
第八条 享受学术著作奖励的成果,每部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凡接受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成果不享受此项奖励。
第三章 实践性成果奖励
第九条 实践性成果奖励
1、实践性成果系指专业教师在有关学术理论指导下创作或产生的,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文学作品、美术作品、艺术设计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书法作品等。
2、经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小说或剧本一次性奖励:5千字以上的短篇每篇200元;2万字以上的中篇每篇400元;10万字以上的长篇每部2000元。在国家级(一级)学会主办的相关刊物上发表的小说、剧本、杂文、诗歌等文学作品一次性奖励:5千字以上的短篇每篇100元;2万字以上的中篇每篇200元;10万字以上的长篇每部700元。
3、在权威刊物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一次性奖励4000元;在一类核心刊物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一次性奖励2000元。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画集(册),每集(册)一次性奖励3000元。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人民大会堂、毛主席纪念堂等著名场馆收藏(非商业行为),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一次性奖励2000元。艺术设计作品、摄影作品、书法作品的奖励比照此条。
4、公开出版的音乐专辑和音像作品专辑,每辑一次性奖励2000元。公开发表一部中型作品以上或优秀歌曲一首,一次性奖励1000元。公开发表歌曲每首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四章 专利技术奖励
第十条 奖励已授权的职务专利技术,我校作为专利权人。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2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1000元;软件著作权每项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章 优秀学术论文奖励
获得优秀学术论文奖的成果必须是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不包括简讯、报道、讨论综述、会议报告、书评、补白、札记、随笔等。
第十二条 优秀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包括:
1、在权威期刊(含视同权威期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类论文;
2、在一类核心期刊(含视同一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类论文。
第十三条 特种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一类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二类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三类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一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当年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我校教职工在《统计与信息论坛》发表文章不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在港、澳、台地区专业期刊上发表的优秀学术论文及在国外出版的学术专著,其学术水平及所发期刊的等级,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科研处组织的专家认定。
第十五条 同一内容的论文只能就高奖励一次。
第六章 高等级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六条 高等级科研成果奖励对象是获国家级和省部级及陕西省教育厅设立的高校科学技术奖、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研成果奖、西安市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国家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省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第十七条 高等级科研成果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学院给予奖励:
获奖成果由西安财经学院独立完成,获得国家级奖:特等奖每项奖励5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每项奖励20 万元, 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奖励8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其它省部级的获奖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4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获得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励4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获得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5千元;获得学院优秀科技成果奖的成果,特等奖奖励2000元,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
第七章 获奖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奖金分配办法
第十八条 我校与其它单位联合申报,并且获奖证书有 “西安财经学院”署名的上述各类各级奖项的获奖成果,其奖励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系数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系数见《科研成果分值分配比例系数表》。
第十九条 获奖成果的知识产权单位为我校,我校教师或研究人员合作完成的获奖成果,奖金分配由成果主持人负责。
第八章 科研成果奖励管理
第二十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由校科研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科研成果奖励工作。具体程序是:按年度由个人和部门在规定时间向科研处提交科研成果统计及量化结果,在全校内公示征求异议,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对科研成果奖励审核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奖励成果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科研处提交书面说明。必要时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所有申报高等级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的成果,须由科研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推荐上报。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经费的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奖励涉及税收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科研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章 附则
1、本办法奖励的学术论文,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不低于3000字。
2、对于已获得科技奖励的人员,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撤消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