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教师
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试行办法
一、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走人才强国之路,造就和选拔一批为我省政治、经济建设服务的拔尖创新人才,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加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申请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指在教学岗位上的在职教师(含以科研为主的教师),虽不具备《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但已经达到了正常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业务条件,且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在学校高级岗位职数范围内方可破格申请晋升副教授或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申请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一般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破格晋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二)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晋升副教授时参加过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晋升教授时不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次优秀。
(三)取得博士学位后,任讲师1年以上者,可破格申报晋升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任副教授2年以上者,可破格申报晋升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对于具有硕士学位、申请破格晋升副教授或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求担任现任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四、破格晋升的业绩、学术成果条件
1.破格晋升副教授的必须具备下列(1)、(2)、(3)并(4)中之一条。
(1)以教学为主的承担过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年均教学工作量200计划学时以上;以科研为主的承担过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年平均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
(2)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1篇被SCI, EI, ISTP, 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或发表的学术论文中2篇被SCI, EI, ISTP, 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
(3)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
(4)成果及获奖:
A.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B.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特等奖及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省级以上优秀教师。
C. 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市级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一等奖前两名、二等奖第一名)或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2.破格晋升教授的必须具备下列(1)、(2)、(3)并(4)中之一条。
(1)以教学为主的承担过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年均教学工作量200计划学时以上;以科研为主的承担过2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年平均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
(2)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8篇(其中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或发表的学术论文中3篇被SCI,EI,ISTP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收录。
(3)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2项,至少结题1项。
(4)成果及获奖:
A.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
B.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省部级特等奖前五名、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省级以上优秀教师。
C. 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市级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2项(一等奖前两名、二等奖第一名)或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五、破格晋升的程序
1、申请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师,在学校专业学科组参加论文、教学答辩,初评通过后再由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上报省高校教师职务评委会进行评审。
2、申请参加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在省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未能通过的情况下,下年度不得再次申报破格晋升,但下年度已达到正常评审的条件时,可以参加正常情况下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六、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