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院财字[2009]19号
西安财经学院争取专项和社会资金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校属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积极争取各类专项和社会资金,拓宽学校建设和发展的筹资渠道。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为学校争取到的各类专项资金和非偿还性的社会资金。
省财政厅、教育厅政策性拨款和下达的计划性专项资金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采用物质(奖金)和精神奖励两种形式。
(一)物质奖励标准及使用:
1、争取各类项目资金奖励:单位或个人通过努力,为学校争取到上述类资金的,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下同),按实际到账额的10%给予奖励;10-100万元,按实际到账额的5%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按实际到账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额的70%部分,可用于项目直接申报管理部门补充运行经费以及管理部门或个人业务活动费开支和发放奖金。其余30%部分,用作奖励相关职能部门补充部门经费及相应开支。
2、争取捐赠奖励:单位或个人通过积极做工作,为学校争取到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无偿捐赠(含现金和物质,不含礼品)。按到校财务款额或物质评估(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折款额的20%给予奖励。奖励额的50%可用于业务活动费开支和发放奖金,另外50%部分,用作补充相关单位事业费。
(二)精神奖励:
学校将对在争取专项和社会资金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四条 奖励的申报和审批: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相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奖励申请”,报经主管财务校领导(一次性奖励额度超过10万元的需报请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争取 资金 奖励 办法
抄送:校领导,档(2)。 2009年9月14日印发
打印:李绒 校对:常棣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