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章程
序 言
武汉纺织大学初建于1958年,始称武汉纺织工学院,是原中国纺织工业部所属的行业院校。1998年经国家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划转为湖北省管理。1999年更名为武汉科技学院,2002年湖北省对外贸易学校并入。2010年更名为武汉纺织大学,2011年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并入武汉纺织大学。2018年学校入选湖北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立足学校实际,结合改革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纺织大学,中文简称纺大,英文名称为Wuhan Textile University,英文缩写WTU。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特1号。学校设有阳光校区、南湖校区、东湖校区。学校网址是https://www.wt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须经举办者同意,并报经教育部批准。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对学校实行宏观管理,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高等教育规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为国家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立足湖北,辐射全国,放眼世界,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从而实现建成“学术实力强”、“培养质量高”、“育人环境美”、“文化氛围浓”、“办学声誉好”的美好纺大愿景。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纺织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校标以汉字偏旁部首“纟”结合六边形同构而成。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含有校标、中英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学校校训为:崇真尚美。学校精神为:自强不息,经天纬地。学校校歌为杨洪林、王生宁作词、刘思远作曲的《武汉纺织大学校歌》。校庆纪念日为10月18日。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优先保障教育教学,致力于培养知识、能力、品格协调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创新人才。
第九条 学校坚持“现代纺织、大纺织、超纺织”的特色发展方向和“一元领先、多元并进、突出特色、协同发展”的学科建设思路,打造“一主、两翼、三擎、四群”学科格局,以理工科为“主体”,人文艺术、经济管理为“两翼”,打造技术研究院、管理与经济研究院、设计创新与纤维科学研究院“三大引擎”,做强纺织新材料与绿色制造、纺织装备与智能制造、创意设计与精美制造、智慧管理与效益制造“四大学科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校以开展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办学活动,在国家核定范围内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和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并经特别程序,向为社会进步和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知名人士授予名誉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大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大力推进校地合作、校企合作、国际合作,主动服务纺织行业和地方发展战略,为纺织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支持,为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吸纳世界先进文化,培育纺大特色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科研创新体系、学术评价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纪委及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带头增进班子团结,带头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维护者和实践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指导院(部)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养工程,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武汉纺织大学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党委常委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对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依据学校党政工作分工,对党委常委会负责。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常委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纺织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宪法、监察法和法律的尊严,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对学校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和法律的决定。
(二)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学校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和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监督检查,严肃纠治“四风”,推动整改落地见效。
(三)检查党组织、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并按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监察对象的处分。
(五)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监察对象的复审复核申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第二节 校长及行政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确定列席人员。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对学校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服务教学科研的要求,自主设置职能部门及直属附属单位,明确职能部门及直属附属单位的职责与权限,健全制约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
(四)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重要专家人才工程、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推荐及荣誉称号等人员遴选的学术评价;
(七)重要科研项目、科研机构及学科建设的遴选与资助;
(八)学术道德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九)学校各级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学院(部)、重点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选举推荐后校长聘任,或由校长直接聘任产生,校长直接聘任的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不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中,担任职能部门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大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中,担任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总数不大于担任院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总数。校领导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25-3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咨询、审议和评定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学位工作的决议;
(二)制订和修订学位审议和授予工作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审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备案名单,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对涉及学位的不端行为作出判定,撤销违反规定授予的各类学位;
(五)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和招生资格;
(六)作出暂停招生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决定;
(七)审议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调整及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
(八)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论文的抽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九)指导学位授权点的审核评估工作;
(十)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与审议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其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教学经费预算、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奖励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和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教学奖和重要教学研究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教学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或评审推荐工作。评审委员会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评审表决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实到委员投票赞成视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科布局设立学部,可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学部的主要职能是推进学科交叉和融合,协调跨学科研究,统筹学部内学术事务,其职能由学部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承担。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研创新、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国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各民主党派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发展问题的决策;
(二)参与讨论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和事务服务的有关规章制度修订等事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听取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五)选举产生学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
(六)征集、汇总提案,递交提案报告并反馈相关提案的处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其他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院、科研院所(实验室、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组织实施办学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突出政治强、业务好、品行优、在师生中有威望的要求,选优配强院(部)领导班子,特别是班子正职,增强班子集体功能。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明确学校和学院的权限,赋予学院相应的办学自主权。
第三十九条 学院作为学生管理、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学院内部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机构(不定行政级别),聘任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按校、院两级管理程序引进教师及其他人员,统筹安排学院内部各类人员。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学院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规划,制定教育教学改革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负责学院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五)负责学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六)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学院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管理学院各类资产。
(七)负责学院教职工的工作酬金和奖金的分配。
(八)负责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的评议推荐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院对外学术交流。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力和职能。
第四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学院事务管理的决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关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经费预决算、对外合作办学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重大事项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院院长(部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部主任)每年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依规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科建设和学术管理等重要事项的审议、审定机构,是学院重大改革和建设的咨询机构。学院教授委员会由学院七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全体教师或教师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主任由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授委员会工作条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学校核准,予以实施。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与审议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涉及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需要,设立和调整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并按照机构性质实现分类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项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五)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任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决抵制不良学术行为。
第五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引进和培养学科领军人物、学术骨干和教学名师,保障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对教职工进行培养和培训,加强师德建设,不断提升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申诉权,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遵循国家的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选拔学生,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对任课教师教学作出客观评价。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引导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学校对学生实行学年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学生进行奖励的依据。
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社团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通过奖、助、补、贷、减等方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为学生提供创业、就业指导,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十九条 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制度和形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提起申诉。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
学校依照政府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渠道获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工作效率。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财务审计管理制度,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管体系。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计划、采购、配置、使用、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校内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教学、科研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建设生态文明校园。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八十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强化教育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咨政服务能力。
第八十一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和国际科技文化交流、师生交流等,加快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进程,提升学校办学国际化水平。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加强社会合作,参与民主管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凡在学校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人士、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均为学校校友。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支持校友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地区、行业等校友分会。
第八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向社会公开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基本办学信息。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建设、发展、管理的根本规则,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