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关于调整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49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时冲销临时性补贴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50号)等文件规定,经2016年12月2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调整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工资调标
按照鄂人社发[2016]49号规定的新标准,调整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见附表1)。
二、基础绩效调减
按照鄂人社发[2016]49号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见附表2),调减基础性绩效标准。
三、冲销临时性补贴
在确保每人都有增资的前提下,部分冲销临时性补贴。临时性补贴在50元及以内的,全部冲销;临时性补贴超过50元的,冲销50元。
四、增加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
按照国办发[2016]62号规定的标准(见附表3),调整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
五、相关说明
1.此次在职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和离休人员增加基本离休费,从2016年7月起执行。
2.新标准于2017年1月进工资项执行,同时一次性补发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增资部分。
附表1:岗位、薪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
附表3:离休人员增加基本离休费标准
人事处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