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党校分校工作细则
(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养,切实加强各学院分党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培训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设立分党校,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接领导和管理,接受校党委党校的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
第三条分党校校长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分党校副校长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担任。
第四条分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分党校必须在每年12月上旬前,根据申请入党人数和发展党员工作目标,制定下一年全年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计划,并报校党委党校备案。
第五条分党校每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均要配备班主任,成立班委会,培训班分为若干小组。
第六条报名、注册。学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学习成绩良好,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基础较好,遵守校纪校规的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程序是:学员提出书面申请,党小组推荐,党支部审查,分党校审批,报校党委党校备案。
第七条考勤。学员必须明确培训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培训班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员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或活动,必须事先持请假条到分党校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学习或活动者,按旷课记载。两次迟到或早退视为一次旷课。旷课数达两次的,取消学员资格。考勤工作由培训班班主任负责。
第八条教学保障。分党校的教学活动按校党委党校制定的教学大纲组织实施。分党校的师资由分党校从校党委党校提供的师资库中选聘。分党校的培训教材,必须采用校党委党校指定的教材。分党校办学经费由校党委党校按照各分党校培训学员人数下拨经费。
第九条结业考试。结业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试题由分党校按培训教学大纲要求确定,试卷印制、考试组织和阅卷评分等由分党校负责。考试工作要严格按照党委党校考试制度执行。凡考试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记载,取消学员资格。学员因故不能参加结业考试,必须事先到各分党校办理缓考手续,可以保留学员资格并参加下一期结业考试。无故旷考者,取消学员资格。考试不及格者,可以重新申请参加培训。
第十条结业证书核发。学员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经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分党校审查,校党委党校审核,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分党校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明》并加盖校党委党校印章,将此证明归入学员的申请入党材料中。
第十一条优秀学员评选。分党校按结业学员总人数的10%评选优秀学员。优秀学员的基本条件是:学习态度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讨论积极发言,认真参加分党校组织的一切活动,结业考试成绩优秀,出满勤,热心为学员服务等。评选工作要发扬民主、坚持标准、全面考核、确保质量,小组推荐、班委会评议、分党校审批,报校党委党校备案,由校党委党校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须填写《优秀学员审批表》,分党校应及时将《优秀学员审批表》归入其申请入党材料中。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分党校要设立专柜保管培训班的培训计划及安排、结业考试试卷、考试成绩单、考勤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校党委党校每年将对分党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校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