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发〔2003〕13号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加快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
(一)《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干部任用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为一件大事,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通过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真正使各级领导干部熟悉、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精通、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形成有利于提高干部选拔作用工作质量、有效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照党的干部工作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凡是属于《干部任用条例》适用范围的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办事;属于参照执行的,要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各地各单位都要自觉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作用工作,全面提高干部工作水平。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觉做好表率;上级机关要当好下级机关的表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办事,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要通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坚持按照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注意优化领导班子的专业和知识结构,积极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同时注意选拔使用其他年龄段的干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女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拔使用女干部。要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四)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精神,重新修订本级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科学确定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理顺干部管理关系,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干部任用条例》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有效地落到实处。
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正确把握干部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其中: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其“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提任地(厅)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两个以上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一般不包括兼职。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等其他类似情况,都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
提任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有关任现职级时间的要求,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别适当放宽规定的工龄、基层工作和岗位经历、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破格提拔。
优秀年轻干部破格提拔,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德才素质好,一贯表现优秀,工作实绩突出,或者近三年在现职岗位上获得过本级地方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或者近几年年度考核有两年以上为优秀等次;
(2)提拔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在35岁以下,提拔担任地(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在40岁以下;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4)民主推荐得推荐票位居前列。
工作特殊需要的,主要是指少数特殊行业,交流到山区、贫困地区工作的,以及其它岗位特殊需要的。
破格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任副职的时间不应少于一年;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任下级正职的时间不应少于二年;越级提拔的最多只能越一级,并且在现职领导岗位任职应满四年以上。
破格提拔干部应从严掌握,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审批机关将拟破格任用方案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后备干部要按照班子建设的需要选拔培养,滚动管理,备用结合。提拔使用后备干部要打破地区、部门界限,统筹考虑。拟提拔进领导班子的人选不是后备干部的,呈报单位在给上级党委的任职请示中应说明情况。
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一)民主推荐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管理的干部,就要由哪一级党委负责。
(二)民主推荐一般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进行。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领导班子换届和班子正职调整进行民主推荐时,按《干部任用条例》有关领导班子换届进行民主推荐的规定执行。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个别调整时,民主推荐按以下步骤进行:
(1)领导班子职数空缺时,党委(党组)与上级党委组织部沟通;(2)由上级党委组织部主持或委托单位党委(党组)主持进行民主推荐;(3)委托主持推荐的,由单位党委(党组)向上级党委组织部汇报推荐情况;(4)综合分析民主推荐情况。
会议投票推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在会议投票推荐之后进行。无论是会议投票推荐,还是个别谈话推荐,主持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同志不能点名推荐或引导推荐。不能以民主测评结果代替民主推荐,也不能以推荐后备干部的结果代替民主推荐。交流提拔不便进行会议投票推荐的,可以只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推荐。
由组织推荐的考察对象,一般应是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并且须经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推荐人不论是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一般成员还是普通党员,都要认真履行推荐干部的责任。一是必须按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德才兼备标准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推荐干部。二是必须负责地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推荐材料要客观公正,全面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提出推荐理由和使用建议,并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三是必须向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不能私下打招呼。对个人推荐的人选,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未经民主推荐,或虽经民主推荐但获推荐票少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三)民主推荐必须在规定的职数内,按照规范的干部职务名称定向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时按照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交流提拔的,可以按拟任职级进行推荐。
(四)民主推荐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个别提拔任职,属于市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按照领导班子换届的规定执行;属于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为本部门内设机构副职级以上干部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上述范围人数少于30人的,可由本部门全体人员参加。实际参加推荐的人数须达到应参加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确定考察对象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领导班子换届时,现班子成员在全额定向民主推荐中得推荐票超过半数的才能作为继续提名人选;新提拔任职的,应从得推荐票较多的人选中确定考察对象。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几点: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要把握以下几点:对于各方面条件都很好,但由于客观原因群众不够了解、不够熟悉的人选,如果班子结构配备确实需要,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不是最高但是较高的,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对于那些不踏踏实实工作,却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拉拉扯扯的人,或在民主推荐过程中进行贿选、拉票的,一经查实,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要为敢于坚持原则和不事张扬的干部主持公道。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领导班子换届时,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新提拔进班子人数1至2人;个别提拔的一般按拟任职务人数1:2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得票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每一职位的考察对象不得少于3人。
民主推荐结果自推荐之日起在同一职级上一年内有效。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四、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和改进干部考察工作
(一)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地(厅)级和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突出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考察工作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程序和范围进行。根据考察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派员参加考察。
(二)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主管方应事先向协管方通报考察意图,邀请协管方参加;协管方应积极配合,不应重复考察。协管方没有参加考察的,主管方在考察后应及时向协管方通报情况。未经主管方同意,协管方不得单独进行考察。
(三)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般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全面客观地评价干部。要注意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影响提拔任用的问题,应尽可能在考察中核实,一时难以查清的,要责成相关部门尽快调查清楚。要按照鄂发〔2001〕2号文件规定,有计划地对领导班子正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
(四)干部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要客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考察材料应经考察组成员署名、派出考察组的组织部门盖章。
考察工作结束后,要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及时归档。文书档案材料应当包括:确定考察对象的上报材料、谈话记录、民主推荐表、民主测评表、考察材料、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及结论和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材料。
(五)干部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公道正派,熟悉或了解干部人事工作,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察组负责人应由与考察任务相适应的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领导班子换届考察或相对集中的干部考察前,要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
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制定考察方案并组织实施。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组要对考察形成的有关材料负责;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谈话对象应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逐步建立考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充分酝酿,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一)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书记办公会酝酿。个别酝酿是在领导层对拟任人选进行个别沟通和征求意见。在个别酝酿的基础上,召开书记办公会酝酿。
酝酿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有效形式。在酝酿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无论是个别酝酿,还是书记办公会酝酿,其对象必须是组织(人事)部门经过民主推荐、考察,掌握了大量情况,形成了初步意见的。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的人选,不能直接进入酝酿程序,必须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参与酝酿的同志要实事求是,说真话、讲实情,坦诚相见,坚决反对虚假作风;党委要善于进行正确的集中,要在对各种各样的意见加以综合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分析,形成正确的认识,作出正确的判断;要严格保密,不能随便扩散酝酿情况,更不能跑风漏气。
(二)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般在以下范围进行酝酿:
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纪委副书记,党委、政府部门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党委在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在党委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中进行酝酿。其中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还应分别在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政府领导成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拟任人选,应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及其所在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或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党委、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副职及相应组织非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党组(党委)在讨论决定呈报前,应在党组(党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酝酿。
上述职务拟任人选,属于领导班子换届和班子正职调整的,上级党委常委会议在讨论决定或决定提名推荐前,在党委组织部领导成员、党委分管领导和党委书记办公会中酝酿,并听取纪委意见。政府组成部门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应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政府分管该部门领导成员的意见。党委、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副职(包括相应职级)个别调整的,在党委组织部领导成员、党委分管领导或常委主要领导中酝酿,同时听取党委、政府分管该部门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人选还应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三)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党委(党组)确定初步人选后,应以书面形式征求协管方党委(党组)意见,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其中属于提拔任职的,应附考察材料和民主推荐情况;协管方接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并在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应进一步协商,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正职的任免由主管方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协调或裁定。
(四)对在酝酿过程中听取的意见,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时如实汇报。
六、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委(党组)民主讨论集体决定
(一)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主持会议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发扬民主,让每个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应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对任免事项积极表达自己真实的看法,表示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对任免对象逐人进行表决。对于意见较多、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应责成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认真查实,及时作出结论,避免久拖不决。讨论决定干部不得搞临时动议。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可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办法。
(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省委常委会提名,省委全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省委全会闭会期间,由省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分别由有关市(州)党委常委会提名,市(州)党委全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市(州)党委全会闭会期间,由市(州)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在提交党委全会审议决定或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前,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党委(党组)会议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认真作好记录,如实记载领导成员发表的意见。需要呈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干部任免事项,组织(人事)部门须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呈报材料。审批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干部任免材料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呈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党委委托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的任免,原则上按照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有关要求办理。任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的干部任免事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对干部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选拔程序及考察情况认真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后,以书面形式答复。
七、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完善干部任职程序,健全干部任用制度
(一)要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具体办法,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党委常委拟作为副书记人选、副市长拟作为常委人选的均要进行公示。政府正职拟作为党委正职人选的也要进行公示。
(二)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印发的《省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经考察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经考核不胜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提前免去试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中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部分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度。聘任的具体条件、程序、待遇和期限,按领导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党委(党组)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地方和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一般应由上级党委领导同志谈话,副职应由上级党委分管领导或组织部门负责同志谈话。
干部的任职时间按《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其中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职时间,自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之日起计算;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经备案部门审核无异议,其任职时间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其他类似情况,如双重管理干部任职需征求协管方意见的等,任职时间均自主管方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选举产生的和任命的干部,其当选和任命的时间应在《干部任免审批表》上记载。
八、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依法照章办事
(一)党委依法推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党委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进行沟通。(2)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提出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3)党委负责同志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作关于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说明。(4)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按大会程序将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选举或任命。
(二)党委依法推荐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党委推荐。(2)党委负责同志或者党委委托的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向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介绍推荐人选有关情况。(3)根据党委的推荐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由法定提名人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任命议案;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法定提名人或受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到会宣读任命议案。(4)由人大常委会按法律程序办理。
(三)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中非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人选及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四)党委根据政协章程协商推荐提名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事先向政协全体会议临时党组织或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提出有关人事安排方案。(2)由党委向政协全体会议主席团提出候选人推荐名单,或者由政协主席会议向政协常务委员会提出协商名单。(3)党委负责同志向政协全体会议主席团或者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作有关推荐名单的说明。(4)由政协常务委员会议按政协章程办理,或者全体会议主席团协商一致后,按照会议程序提交全体委员酝酿、选举。
(五)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调整时,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召开之前进行民主协商。参加民主协商的人员范围包括: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民主协商一般采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由党委负责同志或者党委委托组织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在民主协商过程中多数人不赞成的人选,党委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上级党委。
九、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积极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选拔任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应积极推行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1)需要集中选拔配备优秀年轻干部的;(2)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暂无合适人选的;(3)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的领导干部的;(4)其他需要公开选拔的。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人选:(1)职位出现空缺的;(2)按规定进行轮岗的;(3)机构调整、重组或者现有人员超出职位限额,需进行人员调整或者分流的。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为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范围。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一般不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应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选拔职位有特殊需要的,任职资格可按破格提拔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进行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要全面贯彻干部德才标准,注重对应试者的实际表现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考察,真正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要加强领导,认真制订工作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公开选拔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工作方案,须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各部门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方案,须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在省委组织部建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试题库,逐步做到全省考试用题统一从省题库中抽取;同时建立健全考官资格制度,切实提高考试的质量和水平。
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实行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一)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和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的主要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地方担任同级党政领导职务满十年的也应交流。
省直各部门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或交流,其中组织、人事、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应当轮岗或交流。
新提拔的年轻干部原则上交流任职。
各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加大交流、轮岗的力度。
地(厅)级领导干部和县(市、区)党政正职,一般在全省范围内交流,其他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州)、本部门范围内交流或轮岗。提倡上级机关往下级机关交流,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往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交流,大中城市往中小城市和乡镇交流。
党政领导干部跨地区、跨系统交流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要严肃干部交流工作纪律,同时注意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
(二)党政领导干部有以下亲属关系的,一般不应在同一单位或部门工作: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已经在同一单位或部门工作的,应实行任职回避。双方职务级别不同的,原则上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回避。
担任省辖市委书记、市长职务以及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成长地任职;担任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职务以及县(市、区)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成长地任职,已经任职的,应当交流或轮岗。
(三)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一般不应到其原籍、出生地、成长地和工作时间较长的地方或部门考察干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
(一)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达一年以上的;(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对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干部,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干部的年龄应以干部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认定依据,不得随意更改。
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干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进行考核,广泛听取意见(包括干部本人的意见),必要时可对其是否称职再次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确属不称职的,应免去现职或降职使用。
(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调任新职的,从正式任职的下一个月开始,享受新任职务的职级待遇;未担任新的职务的,保留原职级待遇。
领导干部自愿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任免机关批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辞职离任前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3)干部本人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审查的;(4)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对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尚未完结或尚未作出结论的;(5)其他需要暂缓批准辞职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应引咎辞职。引咎辞职应由干部本人主动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认真进行考察,然后决定是否批准其引咎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发生上述应引咎辞职的情况但本人未主动提出引咎辞职申请的,或者其在任职期间的表现确实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干部任免机关应根据考察情况作出责令其辞职的决定,并下发责令辞职通知书。被责令辞职而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后,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队办理完交接手续。
(三)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任免机关考察认定不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1)对所在单位连续两年完不成党委、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或因工作能力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连续两年完不成年度工作目标的;(2)连续在两个或两任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拨弄是非,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或领导责任的。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各地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积极试点,摸索经验。适当时候制定全省党政领导干部降职、辞职、免职制度实施细则。
十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03〕17号)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二)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与同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执法机关及审计、信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联系通报制度,每半年召集一次联席会议,重大问题要随时通报,使各方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情况,形成干部监督工作合力。同时,要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全委会的监督。要加强组织(人事)部门的内部监督,加强群众监督,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自觉接受下级组织、广大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受理举报,对群众反映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凡问题具体、情节严重的,都要认真调查核实,依照法纪,严肃处理。对实名举报的,要将调查结果以一定形式向举报人反馈。通过严格检查监督和严肃执纪执法,保证《干部任用条例》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三)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和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情况;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开展检查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等。
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每年要对照《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上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省委组织部每两年组织对市(州)和省直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组可以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发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和特邀督查员的作用,坚持任前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用时,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五)要进一步严明干部工作纪律。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办事,自觉遵守“十不准”,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凡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有关任职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等规定提拔任用的干部,一经发现和查实,必须坚决纠正,所任职务一律无效,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本意见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