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组部《关于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号)和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组织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鄂高工委[1997]36号)精神,结合我校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在学生规模1000人以上的学院党委,按每1000名学生配备一名专职组织员。专职组织员由校党委任命或聘任,实行学院党委和校党委组织部双重管理。
第三条原则上按每500名学生配备一名兼职组织员。兼职组织员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聘任和管理,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兼职组织员实行任期制,任期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确定。
第四条组织员的任职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素质高,具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实现共产主义的信念。
2、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或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党务工作的业务知识,能全面准确把握党员标准,正确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党性强,作风正派,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4、具有五年以上党龄,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
5、我校离退休党员干部或教师、在职优秀党员干部或教师。
第五条组织员的职责:
1、全面审查发展对象的材料。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规范,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符合《党章》和《中共武汉化工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2、接受党组织委托,代表党组织与发展对象谈话。要在详细阅读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的基础上,针对发展对象的实际和谈话要求,谈话前要拟定谈话提纲,谈话时做好谈话记录,及时将谈话内容填写在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中,并签名或盖章。谈话要认真、态度要严肃、表扬要适度、批评要有针对性。
3、根据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状况及党建工作目标协助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4、协助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积极发现和收集有关学生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可以列席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有关党员发展工作的会议。
第六条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的主要内容:
1、了解其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全面,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2、了解其是否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3、了解其对自己存在的缺点的分析和改进的办法。
4、了解其是否还有什么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考察其觉悟程度。
5、对其进行正确对待入党问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和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
第七条各院系党委、党总支负责对组织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八条组织员必须关心时事,勤于思考,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和工作交流,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努力增强党务工作能力。
第九条组织员要经常主动与党支部、院系党委、党总支交流情况。
第十条组织员必须坚持党性原则,不徇私情,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校党委组织部会同各院系党委、党总支对组织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按一定标准发放兼职组织员津贴。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4年5月10日印发的《武汉化工学院组织员工作管理办法》
(武化党字[1994]第16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