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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0-11-18 09: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体现党和政府、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积极引导与学生自愿申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包括寝室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具有典型的代表性。申请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当年不得担任工作评议组成员。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及条件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院按标准分别认定为经济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一)经济特别困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二)经济困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已脱贫家庭的;

2.学生本人长期患病且医疗支出较大的;

3.单亲家庭(指父母有一方去世)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父亲(或母亲)因残疾、患病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

5.家庭有多名(2名及以上)子女同时在高中或本科就读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学生家庭因自然灾害(疫情)或其它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

8.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三)经济一般困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偏远地区或农村,家庭经济收入少的;

2.城镇学生父母有一方下岗或失业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日常生活频繁出现高消费的;

(二)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娱乐性场所;

(三)瞒报家庭经济状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附件1)。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本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

(一)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认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照认定标准、日常消费,以及相关材料等进行评议和审核,认定评议结果需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并在班级内公示。班级公示时,公示内容严禁涉及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复议。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结合班级认定结果、评议意见、日常消费等信息进行复核审议基础上,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认定等级和实际困难不相符的应进行等级调整,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并通知学生所在班级。学院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学院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内容严禁涉及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审定,并建立起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处对学院认定结果进行抽查,对认定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提请所在学院予以调整,并将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按要求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院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各学院、各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认定工作结束后,若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或发现认定与事实不相符的,由学院提交新增、变更或取消认定等级、资格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校学〔2017〕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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