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校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和《武汉工程大学章程》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有信息总体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等类别。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予以公布、公示、公开。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社会公开和校内公开。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合法、规范、透明、安全”的原则。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信息,学校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不得发布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对发现的不利于安全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校内各信息发布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校长负责主抓,学校办公室统筹协调,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协同落实,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校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监督、协调、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及要求,承担学校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二)根据最新的上级文件精神及要求,及时制定、修订、更新学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武汉工程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后简称《细则》;《武汉工程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后简称《事项清单》;《武汉工程大学信息公开指南》,后简称《指南》),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创建、维护学校信息公开专题网络平台,管理、发布、更新、维护学校公开的信息。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协调、推进、督促学校各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具体工作,并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联系,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清理、审查、公开本单位(部门)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二)负责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负责承办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由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本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申请及信息公开工作。
(四)负责修订、更新、维护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承担与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具体见《武汉工程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历史沿革、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党政工作要点、总结。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配备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应主动向校内公开的信息:
(一)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学校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三)干部和教职工的考核、奖惩、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公派出国留学、进修、访问人员的选派条件、办法等。
(四)工资调整、住房调配、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住房价格评估、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等与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五)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述职报告和民主评议情况,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第十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获取学校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科技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保密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不予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属于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其特点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题网站及校内各二级单位(部门)网站。
(二)学校校报、大事记、会议纪要、校内公文、年鉴、文件制度汇编等。
(三)校内外广播、报刊、电视、杂志等公共媒体。
(四)学校各信息宣传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五)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六)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中层干部会、团代会、学代会、民主党派人士座谈会、离退休人员情况通报会、咨询会、校领导接待日等会议。
(七)学校招生指南、宣传册、学生手册等。
(八)其他信息公开的有效方式。
采取方式(三)、(五)公开本单位信息的,须先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专题网站设立信息公开意见箱,收集各方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及举报等信息。
第十四条 所有公开的信息必须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信息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对可能涉密的信息报送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查。
第十五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责任单位应当于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按照《武汉工程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责任分工,各责任单位应理清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制定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清单。
(二)信息责任单位对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后,及时予以公开,对可能涉密的信息报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查决定是否公开。
(三)及时主动检查、更新、维护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信息拥有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内容核实、保密审查,对可能涉密的信息报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查,拟定公开方式。
(二)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其他信息公开登记表》,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信息拥有单位按确定的公开方式进行公开,学校监察部门及时收集学校师生意见、建议及投诉举报等信息,反馈给信息拥有单位有效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申请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工作(学生)证明等材料,提供申请公开信息的详细描述,说明申请公开的用途和目的,填写《武汉工程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可能涉密的信息报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查决定是否公开。
(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作出以下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原因。
3.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确定信息责任单位的,则告知申请人该责任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内容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申请人原因。
5.申请公开信息不明确的,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改、补充,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学校不再重复处理。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确定信息公开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核实,拟定公开方式。
(五)承办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和规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同时收集相关意见、建议、投诉及举报等信息,有效处理后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六)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若学校无权更正的,应转送至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的信息,其他单位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公开或向申请人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公开服务不收取费用,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有偿方式提供学校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信息公开工作的评价体系,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内部评议,结果在学校网站上公开。
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管理信息公开意见箱,接受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责令相关单位有效处理后向当事人反馈。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党委宣传部、保密办公室及监察部门对全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的情况,是否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二)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落实学校《事项清单》中应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是否建立本单位应主动公开信息的事项清单。
(三)公开学校其他信息的情况,是否建立本单位的学校其他公开信息管理台账。
(四)承办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由师生及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的情况。
(五)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情况。
(六)协调学校党委宣传部定期检查各单位的网站、信息公告栏等信息公开渠道的建设情况,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七)协调学校保密办公室监督检查各单位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的情况,已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违反学校保密相关规定。
(八)协调学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单位对信息公开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投诉及举报的处理情况,是否向当事人反馈。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及组织人事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按本细则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清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提供学校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若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致使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或者致使学校受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的,或者行为人构成犯罪被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属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下属或直属独立法人单位及独立学院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的信息的公开,依照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开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武汉工程大学校务公开暂行办法》(校党〔200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工程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附件2:武汉工程大学其他信息公开登记表
附件3:武汉工程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