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国际学院学生考勤与纪律管理工作,保障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武汉工程大学国际学院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武汉工程大学国际学院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工程大学国际学院各类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来华留学生要按规定参加教学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校对来华留学生上课、实验、设计、实习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考勤范围包括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见习、实习。学校或学院统一要求参加的所有管理和教育活动,如法律法规教育、安全教育、留学生管理会议、校运动会、文化体验、文化交流等活动。凡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作旷课处理。
第五条 来华留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各门课程任课教师进行记录和统计,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进行抽查,对一学期每门课程缺课(含病假、事假、旷课)超过三分之一者或缺交该课程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学期末考试的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条 除病假外,请假不得超过一周,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长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请说明理由。因病不能按时上课,应事先告知相关任课教师并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来华留学生离开武汉市或在校外过夜均须履行外出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擅自离校。离校期间的安全责任由留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无故缺席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来华留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如违反达到一定程度的,应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国际学院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总课时10%-20%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总课时21%-30%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总课时31%-50%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总课时51%-60%的,给予记过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总课时70%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按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请假手续必须事先由本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国际学院来华留学生请假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请假申请必须由本人签名并写明起止时间、请假原因及请假期间所达目的地和联系电话。凡需要相关证明的应附有关材料(如病假需要医院证明)。
第十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备案。
(三)请假三天以上,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学院党政联席会备案。
(四)请假一周以上,由国际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学院党政联席会备案。
(五)如请假人为研究生,还需获得培养导师的签字批准。
(六)来华留学生请假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同学代办。
第十一条 请假条一式两份,来华留学生本人和班主任或辅导员各持一份,内容包括请假理由、时间、假期联系人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必须在规定返校时间的一个工作日内到班主任或辅导员处销假,未销假一律视为旷课,按武汉工程大学国际学院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期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返校时,应说明事由向学院申请续假。不续假者、续假不成者以旷课论。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得假期的,一经发现,假期时间按照旷课计算并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国际学院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履行请假手续离校后,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准假学生对本人在假期内发生的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考勤采用任课教师课堂考勤和学院管理人员日常考勤相结合的方法。负责考勤任课教师和学院管理人员应将学生迟到、早退、请假或旷课等情况认真记录,每月向国际学院书面报告考勤情况,国际学院汇总后向学生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国际学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