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学院“华置奖”专项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华置奖专项奖学金(以下简称华置奖)由北京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捐赠设立,华置奖旨在鼓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奖励在不同领域具有专长和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一条 华置奖奖励对象为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华置奖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评选原则。
第三条 奖项设置
(一)学术奖学金
学术奖学金授予热爱科学研究,并有相关专业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或获得了专利、软件著作权的在校学生。
1.奖励标准: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2.奖励名额:不限名额。
(二)竞赛奖学金
竞赛奖学金授予在国家部委、省(市、自治区)教委、全国或省(市、自治区)共青团和学联主办的各类学科、文化、艺术、体育等竞赛中获奖的学生。
1.奖励标准: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2.奖励名额:一等奖不超过2人、二等奖不超过25人、三等奖不超过30人,在满足评选条件的情况下择优评选。
(三)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授予在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分为社会实践奖、文体之星奖、志愿服务奖、社会工作奖、明德风尚奖以及学习进步奖。
1.奖励标准:1000元。
2.奖励名额:单项奖学金总名额不超过60人,各类单项奖名额根据参评人数,在满足评选条件的情况下择优评选。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学术奖学金
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了专利、软件著作权者可申请学术奖学金。
学术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获奖条件分别为:
1.一等学术奖学金
(1)在北核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2)获得了发明专利。
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获得参评资格。
2.二等学术奖学金
(1)在普通学术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000字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必须在中国知网可查询到。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3)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获得参评资格。
3.三等学术奖学金
(1)在公开出版的正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发表论文的刊物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方网站可查询到。
(2)获得软件著作权。
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获得参评资格。
(二)竞赛奖学金
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者(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可申请竞赛奖学金。
竞赛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获奖条件分别为:
1. 一等竞赛奖学金
在国家级及以上学科、文体竞赛,语言、艺术表演比赛,演讲、辩论赛,设计、制作、拍摄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团体项目前六名,其中学科竞赛按照《武汉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A类评定执行。
2. 二等竞赛奖学金
在省级学科、文体竞赛,语言、艺术表演比赛,演讲、辩论赛,设计、制作、拍摄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团体项目前三名,其中学科竞赛按照《武汉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B类评定执行。
3. 三等竞赛奖学金
在市级或有影响的学会、协会举行的学科、文体竞赛,语言、艺术表演比赛,演讲、辩论赛,设计、制作、拍摄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团体项目第一名,其中学科竞赛按照《武汉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C类评定执行。
竞赛须为由国家部委,省(自治州、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全国、省(自治州、直辖市)共青团、学生组织等主办的竞赛项目。竞赛是经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认证的有效组织举办的,一般性、非权威性民间组织举办的竞赛不列入评选范围。
竞赛奖学金不能与学校学科竞赛奖励、创新创业奖励重复申报。
团体竞赛项目获奖的只能由团队中的负责人进行竞赛奖学金的申报。
(三)单项奖学金
1.社会实践奖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发挥重要作用,个人或担任负责人的实践团队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社会实践奖励的。
(2)在社会实践中成果突出,所撰写的调查报告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励,或公开发表,或被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纳的。
以上条件满足其一,且所获奖励均在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获得者(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即可获得参评资格。
2.明德风尚奖
(1)在维护校风校纪,践行丹桂文化,创建和谐校园,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2)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舍己救人或见义勇为等突出事迹者。
(3)在校园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以上条件满足其一,且突出事迹或成绩被校级以上单位(含校级)报道,报道时间均在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即可获得参评资格。
3.文体之星奖
(1)在学生文体团体参加日常排练、训练,并参与其他活动满一学年,出勤情况合格。
(2)在文体团体训练、演出和比赛活动中表现积极,作出重要贡献。
(3)参加文体活动中,取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励。
同时满足以上评选条件,且参与时间和获奖时间均在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即可获得参评资格。
4.志愿服务奖
(1)是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志愿者,参评年度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50小时。
(2)在校内志愿服务学生团体中工作满一年(包括青年志愿者协会、公益实践类学生社团等)。
(3)勇于探索,甘于奉献,能够主动承担志愿服务工作的各项任务或在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同时满足以上评选条件,且参与时间均在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即可获得参评资格。
5.社会工作奖
(1)在国家级、省市级以及校、学院(部)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党支部和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工作并满一学年。
(2)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工作踏实,富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
(3)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专业学习成绩全部合格,学年综合测评达到合格以上。
同时满足以上评选条件,且参与时间均在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即可获得参评资格。
6.学习进步奖
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必修课)相比前一学年度在班级排名进步15名(含)以上者。
第五条 评选程序
各学院(部)成立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为院(部)团委书记、全体辅导员及学生代表。
(一)申请:学生提交个人申请至各学院(部)评审小组。
(二)初审:各学院(部)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民主评议后,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学生工作处。
(三)复核: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部)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参评人数和评选条件,初步拟定各类奖项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四)复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核结果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复审合格后的学生名单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 表彰与奖励
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学生获奖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奖学金由财务资产处直接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账户。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武汉学院“华置奖”专项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
武汉学院“华置奖”专项奖学金申请表
学院(部) 专业班级
基本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籍贯 |
|
政治面貌 |
|
家庭住址 |
|
联系方式 |
|
申请奖项类别 (打√即可) |
1. 学术奖学金 ①一等奖 ②二等奖 ③三等奖 2. 竞赛奖学金 ①一等奖 ②二等奖 ③三等奖 3. 单项奖学金 ①社会实践奖 ②明德风尚奖 ③文体之星奖 ④志愿服务奖 ⑤社会工作奖 ⑥学习进步奖 |
学习成绩 |
成绩单请附后 |
申请理由 |
纸质证明材料请附后 |
学院(部)意见 |
|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复审意见 |
|
校长办公会 审定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