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店楚墓《老子》竹简甲组三○、三一号简上有段文字,《郭店楚墓竹简》释文如下:
夫天多期(忌)韦(讳),而民尔(弥)畔(叛)。民多
利器,而邦慈(滋)昏。人多智(知),而(奇)勿(物)慈
(滋)(起)。法勿(物)慈(滋)章(彰),(盗)
(贼)多又(有)。⑴
马王堆汉墓《老子》帛书甲、乙本亦都记有相似的一段文字:
夫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而邦家兹(滋)
昏。人多知(智),而何(奇)物兹(滋)〔起。法物滋章,
而〕盗贼〔多有〕。⑵ 〖甲本〗
夫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而国家滋〕昏。
〔人多智,而奇物滋起。法〕物兹(滋)章,而盗贼〔多
有〕。⑶ 〖乙本〗
今所见《老子》通行本亦载有同样类似的内容: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
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⑷〖王弼本〗
夫天下多忌讳,而民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民多知
慧,而邪事滋起。法令滋章,盗贼多有。⑸〖傅奕本〗
各本《老子》的以上内容在文字上相互间略有差异,但总体出入不大。在这里,我们将着重讨论简本中“而邦滋昏”以下句。《郭店楚墓竹简》的释文基本正确,唯“人多”下一字我们以为应就读为“智”,“物滋起”上一字应隶作“”。这段话按往常一般视作两句读,即“人多智,而物滋起。”一句;“法物滋彰,盗贼多有。”一句。这样一来,句式就成了两个复句,在文意理解上就自然将“物滋起”看作是“人多智”的结果,而将“盗贼多有”看作是“法物滋彰”的结果。这种理解是否符合老子原意?简本《老子》的问世,促使我们有必要作重新的思考。
我们知道,在今所见诸本《老子》中,另一处直接谈论有关“盗贼”问题的语句就是:“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在老子看来,盗贼滋盛的根源是存在“巧”、“利”。关于“巧”、“利”的含义,一般是把“巧”理解成“巧诈”,把“利”理解成“货利”。如河上公注云:“绝巧者,诈伪乱真也。弃利者,塞贪路闭权门也。”⑹ 我们以为简本《老子》此处“巧”、“利”二字表达的词义是紧密相关的。正如简文“绝智弃辩”的“智”与“辩”、“绝伪弃虑”的“伪”与“虑”⑺,虽用字有别,词义则彼此互见,可谓词异谊同。“利”有“机巧”、“灵利”之义。《荀子·王制》“辩功苦,尚完利”,杨倞注:“利,谓便于用,若车之利转之类”。郭店《性自命出》四五、四六号简有文云:“人之巧言利辞者,不有夫诎诎之心则流。”⑻,这里的“巧”和“利”是一个意思,两词词义没有多少差别。不过,简本《老子》此处的“巧”、“利”与“智”、“辩”、“伪”、“虑”一并是意含负面的价值取向,在简本《老子》的思想价值观中都被看作是与“清静”、“无为”的高尚境界极度背离,而危害极大的东西。《老子》主张应绝而弃之,使回復“自然”本性。《韩非子·杨榷》云:“圣人之道,去智与巧。智巧不去,难以为常。”我们可以用“智巧”一词来涵盖简本《老子》中这类词所要表达的特定意义。《庄子·胠篋》云:“世俗之所谓至智者,有不为大盗积者乎?所谓至圣者,有不为大盗守者乎?”,又云:“圣人不死,大盗不止。”,“绝圣弃智,大盗乃止。”。《庄子》这里所说的“圣人”恐怕与简本《老子》“是以圣人之言曰:我无事而民自福,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欲不欲而民自朴。”⑼中所言的“圣人”已经不是一回事了。在简本《老子》的思想价值观中,“圣人”是抱守“清静无为”之道,乃以其道德之崇高,称为“圣人”。《周易·乾》云“圣人作而万物覩。”《庄子·胠篋》中所谓的“圣人”是以“智”至圣。《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曰:‘焉用圣人。’”,杜预注:“武仲多智,时人谓之圣。”所以说,《庄子》“绝圣弃智”的实质是绝聪智。《庄子》亦是主张“无为而治”的,如《庄子·逍遥游》云:“至人无已,神人无功,圣人无名。”。因此,我们似乎不应该怀疑《庄子》对《老子》推崇以“清静无为”为道的“圣人”有什么反感。时过境迁,《庄子·胠篋》言谈“圣人”是针锋相对窃名的智巧之人。《老子》说“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庄子》说“绝圣弃智,大盗乃止。”,两者是一脉相承的,皆视智巧为盗贼滋盛的根源。《淮南子·主术》云:“智诈萌兴,盗贼滋彰”。“智巧”与“智诈”含义相同,古语谓之起机心,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动巧心事。这在道家看来是促成盗贼滋盛的本源。
本篇要讨论的文字同样涉及有关盗贼滋盛的起因问题。我们不妨先来辩析一下这段话句首“人多智”之“智”的含义。
简本《老子》有“智”无“知”字。作“知道(认识)”、“知识”讲的“知”这个词都是用的“智”字。一般地说,作动词用的“智”都可读成“知”。而用为名词的“智”是看作“智”,还是“知”,这是有争议的。我们以为,简本《老子》中作名词的“智”应看作“智”。这类“智”是老子思想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以下有几例:
⑴ 绝智弃辩,民利百倍。绝巧弃利,盗贼无有。绝伪弃虑,
民复孝慈。……视素保朴,少私寡欲。〖简本《老子》甲组〗
⑵ 人多智,而物滋起,法物滋彰,盗贼多有。……我欲
不欲而民自朴。 〖简本《老子》甲组〗
⑶ 恒使民无智无欲也,使夫知不敢弗为而已。则无不治也。
〖帛书《老子》乙本〗
⑷ 民之难〔治〕也,以其智也。故以智知邦,邦之贼也;以不
智知邦,邦〔之〕德也。 〖帛书《老子》甲本〗
我们不难看出,《老子》在表述“智”时,常与“朴”、“不欲”、“无为”等对立。显然上述几例中的“智”属性相同,都意含负面的价值。在《老子》看来,“智”是人生欲施为的动力,社会邪私败坏的根源。“智”与“清静”、“无为”是相背离的。对于例⑷,河上公有注云:“民之所以难治者,以其智多,而为巧伪。”⑽,可见,这类“智”亦是能用“智巧”来释解的。关于“人多智”之“智”,我们觉察到,今通行本“人多”下有作“伎巧”、“技巧”、“知巧”、“利巧”、“智慧”等。事实上,“人多”下一词只作一个“智”字。这一点可由简本与帛书本《老子》同出一辙基本可以确信。我们颇疑上列种种异文实是“智”的释义,诸家增字解义,又误入正文。王弼给此句作注曰:“民多智慧,则巧伪生。巧伪生,则邪事起。”⑾, 王弼对“智”的解释正合“智巧”之义。
“人多智”之“智”如果是作“智巧”意思讲,那么,结合前文,我们就有理由将这段话句末的“盗贼多有”与句首的“人多智”联系起来去理解文意。也就是说,把“盗贼多有”视为是“人多智”的结果。这是符合老子思想的。因此,照着简文的语序,我们把这段话理解作一句读,“而”之下“物滋起”、“法物滋彰”、“盗贼多有”是三个并列的小句,所表叙的三种现象皆是“人多智”的结果。《文子·道原》中有段话:故曰:“民多智能,奇物滋起,法令滋章,盗贼多有。”去彼取此,天殃不起。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徳。”⑿,这段话里的两个“故”中所引《老子》的内容是相关联的。前者引说恶因及其败果,后者是回应前者引说救正之术。后一个“故”中只围绕了“智”来说教,因此,前一个“故”中要说明的恶因就应该只涉及到“智”,即所谓的“智能”,而与“法令”无涉。也就是说,《文子》理解《老子》这句话亦是将“奇物滋起”、“法令滋章”、“盗贼多有”三者一同视为“民多智能”的结果。只有这样,《文子》才是有的放矢。
值得注意的是,简本《老子》在“盗贼多有”前并没有一“而”字。只在“奇物滋起”前有一“而”字。《老子》此段文句的基本句型是:……多……,而……弥(滋)……。此为偏正复句的句式,前一小句表条件,后一小句表结果,“而”是复句的关联词。这段话陈述了“天多……”、“民多……”、“人多……”,若将“法物滋……”与之相提并论,恐有不妥:一是“法物”与“天”、“民”、“人”层次有隔,不便等齐;二是“滋彰”与“多忌讳”、“多利器”、“多智”是以动宾结构充当谓语的文法不符,而与“弥叛”、“滋昏”、“滋起”、“多有”系程度副词修饰谓语的结构相类。因此,简本《老子》的这句话从语法上考虑也宜作一句读。此句前面相连的三个复句,关联词“而”后皆作一小句。唯此句“而”后有三个小句,其行文语气似乎显得不太和谐。从帛书《老子》乙本中我们就看到已经在“盗贼多有”前系以“而”字,以整齐划一。然文意也就歧生旁枝了。其实,简本《老子》行文固然讲求工整,但申明文旨是首要的。简本《老子》乙组一○(缀图版残片二○号)、一一、一二号简文有段话:“明道如孛,迟道如,〔进〕道如退。上德如谷,大白如辱,广德如不足,建德如〔偷〕,〔质〕真如愉。”⒀。“进道如退”以下句与帛书《老子》乙本语序一致,对的也并不太工整。有些以前研究《老子》的文章将“大白如辱”移至“质真如愉”前,以求“三德”的严格并文,实属不当。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物”、“法物”的释读问题。,从可从戈。帛书《老子》甲本相当之字作“何”,一般释为“奇”。奇从可得声。马王堆帛书《春秋事语》“宫之柯”,《左传·僖公二年》作“宫之奇”⒁。简本《老子》甲组二九、三○号简简文云:“以正之邦,以用兵,以无事取天下。”⒂,第六字“”从奇从戈。帛书《老子》甲、乙本相当之字皆作“畸”,一般也释为“奇”。与帛书《老子》同墓出土的《道原》佚书有“操正以政畸”句,而并出的《十大经》佚书有“操正以正奇”句⒃。我们以为,简本《老子》中的“”、“”均可释为“奇”,但两字词义各有侧重。作“”形的奇字,作偏解。《荀子·天论》“故道之所善,中则可从,畸则不可为,匿则大惑。”,杨倞注:“畸者,谓偏也。”《汉书·邹阳传》有“系奇偏之浮辞哉”句。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简文云:“申之义,系畸,欲令之具下勿议。”⒄,“系畸”与“系奇偏之浮辞”是一个意思。作“”形的奇字,作异解。“奇物”就是指怪异、邪恶的事物。《荀子·儒效》“倚物怪变”,《韩诗外传》作“奇物”。《荀子·君道》云:“众庶百姓无奸怪之俗,盗贼之罪。”,可与简本《老子》将“奇物”与“盗贼”并言相映证。
“法物”二字,通行本多作“法令”,自帛书《老子》乙本作“物”而不作“令”后,“法物”二字多获认可。直至简本《老子》见世,“法物”二字得以确信。“法物”、“法令”字不相通,义难相同。大概是倚“法”而改“物”以“令”。对于“法物”一词的释义,河上公曾注曰:“法物,好物也。珍好之物滋生彰著,则农事废,饥寒并生,故盗贼多有也”⒅。 法,无“好”之训。“法物”解释成“好物”恐为之牵强。前面我们论述了“奇物滋起”、“法物滋彰”、“盗贼多有”是三个并列句。“奇物”指的是那些怪异、邪恶的事物。“起”是兴立的意思。“奇物”、“盗贼”皆是一般意义的社会之公害,则“法物”亦应同属。我们以为此处“法物”可读为“废物”。“法”、“废”二字,古通用。包山楚简“法”字凡三见⒆,似皆读为“废”。如:“月旦废之,无以归之”、“宋强废其官事”、“颈事将废”。郭店《缁衣》九号简有文云:“故心以体法,君以民荒。”裘锡圭先生疑“法”字当读为“废”⒇。今本《缁衣》相当的文字作“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君以民存,亦以民亡。”,今本所记似有申张。“废物”犹言败物、坏物。指的是那些质性败坏的事物。“彰”是显著的意思。简本《老子》的这段话似读作:“人多智,而奇物滋起,废物滋彰,盗贼多有。”大意是说:人们重视智巧,结果却使得社会上邪物愈发兴立,败物愈发显赫,盗贼愈发增多。故此,《老子》鄙弃智巧,提倡“自然”、“无为”。以为这才是圣人之徳,“取天下”之道。
注 释
⑴ 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第113页,文物出版社,
1998年5月第1版。
⑵ 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
第6页,文物出版社,1976年3月第1版。
⑶ 同注⑵,第41页。
⑷ 参见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104页、105页,中华书局,1996年5月第1版。
⑸ 参注⑵,第72页。
⑹ 参见王卡点校:《老子道徳经河上公章句》,第76页,中
华书局,1993年8月第1版。
⑺ 同注⑴,第3页。
⑻ 同注⑴,第64页。
⑼ 同注⑴,第5页。
⑽ 同注⑹,第225页。
⑾ 参见朱谦之:《老子校释》,第231页,中华书局,1984
年11月第1版。
⑿ 参见丁原植:《郭店竹简老子释析与研究》,第183页,万
卷楼图书有限公司(台湾),1998年9月第1版。
⒀ 同注⑴,第7、8、108页。
⒁ 参见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第280页,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司(台北),1994年12月初版。
⒂ 同注⑴,第5页。
⒃ 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马王堆汉墓帛书〈经法〉》,
第102、 74页,文物出版社,1976年5月第1版。
⒄参见《云梦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1981年9月版。
⒅同注⑹,第221页。
⒆参见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第763页,湖北教育出
版社,1995年7月第1版。
⒇ 同注⑴,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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