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结升华中国法治实践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活动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根据地法制实践阶段、共和国法制探索阶段、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阶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阶段。这四个阶段包含了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都是我们总结中国法治经验时不可忽视或遗忘的重要部分。即便是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时期,也给中国法治道路的选择和经验总结提供了反面例证。2013年4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反腐倡廉进行第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说:“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历史的教训更应引以为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从经验和教训、成功和失败的实践中提炼出来的。
(一)根据地法制实践阶段
不了解根据地法制建设,就无法了解中国革命的初心,就无法了解中国共产党法律活动的第一步,就无法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制建设的基础。因为,中国社会主义革命是以土地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为前提的,具有极强的整体性,无法割断。中国革命道路是“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首先在农村建立根据地是中国革命的特点,也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所依赖的正确革命路线。根据地法制建设是革命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1921年到1949年的28年,是中国共产党革命的28年,也是中国共产党局部探索法制建设的28年,根据地的大量法律法规就是明证。“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型的法律体系。”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主要体现在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央苏区法制建设和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及其他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两个阶段。
1.中央苏区法制建设
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地人民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区是中央苏维埃区域的简称,即中央革命根据地,位于江西南部、福建西部,是毛泽东、朱德等领导开创的全国最大的革命根据地,是全国苏维埃运动的中心区域,也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党、政、军首脑机关所在地。1930年2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的通告,首次提出建立全国苏维埃中央政权以统一领导全国各地苏维埃区域斗争的构想。1931年11月7日,也就是“十月革命”14周年纪念日,中国共产党为争取政治主动,统一领导全国各革命根据地和红军斗争,以江西瑞金为首都,宣布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毛泽东担任主席。中国共产党以国家政权为依托,并通过法制建设得以更好地表达和实施自己的政治主张。直至1934年10月,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失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被迫放弃中央苏区,随中央红军主力长征。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便着手进行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在短短两三年的时间内,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就有一百多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彻底摧毁国民党旧法体系,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根据革命的客观实际,制定了包括宪法大纲、政权组织法规、刑事法规、民事法规和程序法在内的一整套法律法规,颁布了一系列制裁与镇压反革命的法律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宣布:“在苏维埃领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绝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的收回,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航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归国有。”这就鲜明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所领导政权的阶级属性。临时中央政府还在苏区创立了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政治保卫局、临时最高法庭和各级裁判机构等人民司法机关。这些法律活动对打击敌人、保卫苏维埃政权、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土地问题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的一个中心问题。各革命根据地先后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苏维埃土地法》《苏区中央局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等法律法规。这些土地立法不是凭空想出来的,而是经过广泛调研,根据当时革命实际需要制定的。例如,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苏维埃土地法》明确规定:“暴动推翻豪绅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即没收一切私人的或团体的田地,归苏维埃政府公有,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及其他需要的贫民使用。”农民分到土地以后,热情高涨,积极支援革命,保卫苏维埃政权。正是这些符合当时革命实际需要的、正确的土地制度,为中国革命力量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坚实基础。
2.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
长征胜利结束,红军主力到达陕北后,延安成为领导中国革命的中心。从1937年至1947年,延安一直是中共中央所在地,是中国革命的指导中心和总后方。1936年12月12日“西安事变”后,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压力,国共第二次合作的条件初步形成。1937年“七七事变”后,抗战全面爆发。1937年9月6日,根据国共两党的合作协议,中华苏维埃民主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更名为“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政府”。1937年9月22日,苏维埃国家政权形式正式结束,完成了自己光荣的历史使命。延安这个革命圣地,见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抗日战争,开展整风运动和大生产运动,举行中共七大等一系列影响和改变中国历史进程的重大事件。这个阶段,陕甘宁边区以及其他根据地的法制实践活动蓬勃开展。
在数十年间,中国共产党领导进行了大量立法活动。“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厉行法治,各个革命根据地都进行了频繁的立法活动,制定和颁行了64个类别数量达千件以上的法律法规,涵括了宪法、刑法、民法、监狱制度等内容。”这一时期的立法凸显了重视宪法立法和民主人权保护的特征。抗战初期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有《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陕甘宁特区政府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宣言》《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等,抗战中期有《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抗战后期有《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等。上述法律性文件规定了人民的人权、政权、地权及各项民主权利,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例如,《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包括土地、房屋、债权及一切资财)。”这样的规定已经体现了今天我们努力倡导的现代法治精神。著名的“黄克功事件”就是例证。1937年10月5日,红军团长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枪杀了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中共中央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召开会议,经过慎重讨论,决定不得因战功而对其法外开恩。1937年10月12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决黄克功死刑并立即执行。
严厉惩治腐败是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活动的鲜明特征。厉行廉政、严惩贪污腐化是中国共产党施政的核心内容之一。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违纪贪污行为处分相当严厉。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8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的财物、勒索敲诈、收受贿赂等10种行为均为贪污,并规定对贪污满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据统计,当时根据地干部队伍贪污腐化犯罪率达5,而“肖玉璧案”就是抗战期间严惩贪污腐化的典型案件。肖玉璧身经百战、战功赫赫,身上留有90多处战斗伤痕,是红军中的英雄人物。他在担任陕甘宁边区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期间,无视法规、滥用职权、贪污腐化,采用多收少报的方法欺瞒上级,后来竟把奇缺的粮油卖给国民党部队,引起极大民愤。1941年底,肖玉璧被执行枪决。1942年1月5日的《解放日报》就此发表评论:“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保证了抗日军民的团结,保证了抗日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保证了抗日战争的最终胜利。
(二)共和国法制探索阶段
共和国的法制探索从废除“伪宪法”和“伪法统”开始。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单方面召开并操纵所谓“制宪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了缺乏民意基础和法理正当性的“伪中华民国宪法”。中共中央立即声明不承认“伪宪法”,废除“伪宪法”和“伪法统”成为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争夺中国法制道路领导权斗争中的首要目标。1947年9月到10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布“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沉重打击了“伪法统”所维护的国民党统治制度,争取了广大翻身农民积极参与到推翻蒋家王朝的斗争当中,为赢得解放战争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1949年1月14日,毛泽东发表《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提出与国民党反动政府进行和平谈判的“八项条件”,其中第2条和第3条正是“废除伪宪法”和“废除伪法统”。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指示。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自此,共和国的法治实践正式转向探索建立人民自己的法律制度。1953年,中央在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同时,提出今后“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应该加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人民的守法教育,加强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当时提出两句话的核心是“依法办事”,怎样才能依法办事,基本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两句话正是“旧十六字方针”的最初表达。
废除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反动法律法令后,中国共产党着手领导一系列立法工作,一些法律陆续出台。例如,为了解放广大妇女,彻底废除封建婚姻制度,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为了解放广大贫下中农,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土地改革法;为了巩固人民民主政权,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为了惩治贪污腐败,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为了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选举法。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还制定了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人民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组织法。1954年宪法施行的头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多个法律、法令,并抓紧了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刑法初稿完成第二十二稿,发给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可以说,这几年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开展较好的时期。从一系列政策和立法工作来看,中国共产党在共和国初期对法制建设非常重视,进行了很好的探索和实践。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蓬勃开展的法制建设并没有能够很好地持续下去,中共八大提出的正确方针没能得到一贯坚持。
接踵而来的各种政治运动使共和国的法制探索中断,法制建设成果遭到严重破坏。鉴于当时国内外的严峻形势,中共中央领导人为稳固新生政权,在1957年下半年开展反右派斗争。然而,由于脱离了法制轨道,反右派斗争被严重扩大化。自此,中共中央领导人开始强调阶级斗争,并在国家建设过程中大搞群众运动。“大跃进”和“大炼钢铁”等运动造成了国民经济的极大混乱和损失,人民公社化运动改变了宪法规定的农村基层政权体制,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家的法制秩序越来越不正常,个人凌驾于组织和规则之上的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1958年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能按期召开,立法工作基本停顿下来,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宪法被虚置,共和国法制建设陷入低谷。“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便停止活动。各级党政机关被摧毁,被所谓集党、政、军、审判、检察权于一身的“革命委员会”取代。1954年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发生了畸变,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失去了保障。“文化大革命”期间泛滥的极端“人治”现象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遇重大挫折。这一时期的历史经验为之后中国的法治道路提供了教训,为之后全党和全国人民清除“人治”思想、迅速凝聚法治共识提供了基础。
(三)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阶段
拨乱反正工作开始后,中国逐步恢复法制秩序,走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道路。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说:“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重新走上法制道路的起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把工作重点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中国成立初期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八字方针扩充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同时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搬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为了加强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彭真同志为主任的法制委员会。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正式启动“文革”后民主法制的恢复重建工作。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民法通则和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刑法,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一批经济领域、公民权利保障领域、涉外领域、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相继出台,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社会主义法制保驾护航。改革开放后,如何在法制条件下正确处理市场与计划之间的关系成为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问题。1988年以后,在经济改革浪潮下出现了经济过热现象,价格双轨制、计划经济体制下僵化的流通体系等因素导致国民经济出现了暂时的混乱局面,中国走到了改革的十字路口。1992年,邓小平决定赴南方视察,到改革开放的最前沿阵地去。邓小平在视察途中发表的一系列论述,形成了著名的“南方谈话”,再次明确指出中国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方向不会改变。1992年1月28日,在珠海市粤海大厦考察时,邓小平说“谁反对改革开放,谁就去睡觉”,为中国继续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目标:“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我们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此,中国立法工作进入以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为主要内容的新阶段。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新阶段的立法任务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立法的重点是“抓紧制定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同时,“要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中国的法制工作与经济改革一道,进入发展快车道。
通过总结、吸取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中国共产党正式确定依法治国方略。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所作的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改变代表了中国共产党法治理念的深层次转变,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体现了包括法学家在内的所有法律工作者在改革开放后的实践成果。李步云说:“从法制到法治,是20年改一字。个中艰辛,法学界深尝其味。”党的十五大报告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立法方面,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入宪使1999年宪法修正案成为中国法治道路上的里程碑。此后,一系列重要法律先后出台:在市场主体方面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投标招标法、会计法、审计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在金融方面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在农业方面制定或修改了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乡镇企业法等;还有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振兴和发展基础产业等方面的法律。
2000年2月25日,江泽民同志在广东省考察工作时,从全面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和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出发,首次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三个代表”即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被视为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同时也指引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目的和方向。2002年,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要求。此外,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
胡锦涛同志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期间,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以及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等文章或讲话中,对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等作了深入阐述,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新的回答。2007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所作的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立场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法治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法治思想与科学发展观是一致的。根据科学发展观,中共中央提出“和谐社会思想”,认为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意味着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科学发展观包含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主导中国全社会思想和行为的价值体系,法治正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全面”和“加快”成了法治建设的发展基调。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把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紧密联系起来。张文显在评价党的十七大报告时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所作的报告是一篇非常重要的政治报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纲领性文献。从法学和法治的角度,也可以说是一篇精辟的法治报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光辉文献。”
2012年11月8日,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所作的报告,被认为是一篇贯穿法治精神的纲领性文件,法治成为报告中最抢眼的亮点。在报告中,“法治”出现18次,“依法”出现21次,同时还出现了新表述、新定位、新动向,释放了新的强烈信号。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新的提法,意味着执政者要时刻用法律标尺来考量自己的行为。报告还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也是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要求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法首次将法治上升到了思维方式和方法论的高度,同时也指明了十八大以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点。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开始实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共同构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逐步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逐渐发展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全面深化改革确定法治中国目标。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新时代改革再出发的重要里程碑。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在改革理论和政策上取得一系列新的重大突破,是新时代改革再出发的顶层设计。全面深化改革成为“四个全面”的组成部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突出主题。该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中国”是习近平同志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时实施的“法治浙江”的升级版,与“平安中国”“美丽中国”等一起成为“中国梦”的组成部分。中国梦代表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价值认同和价值追求,对中国梦的共同追寻昭示了每一个中国人都能在实现中国梦的奋斗过程中实现自己的梦想。2013年10月23日,在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习近平总书记说:“中国梦是一种形象的表达,是一个最大公约数,是一种为群众易于接受的表达。”法治中国,就是每个中国人的梦想。
中国共产党发布法治宣言书。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又一个里程碑。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党的最高文件形式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顶层设计,也是世界政治的重大话题。这是共产党在国际共运史上第一次发布法治宣言。该决定是一篇共产党人的新宣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中国共产党向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中国法治建设将要全面推进,加快步伐,不断开启迈向法治中国的新进程。该决定体现了习近平在浙江担任省委书记时主持制定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中的宝贵经验,对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实现总目标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详尽阐述,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任务进行了全面部署。“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被确立为“新十六字方针”。该决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之一。该决定规定的全部内容构成了一个区别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治实践和理论体系,是世界法治进程中的重大创新。
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讲话中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2014年12月13日至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提出:“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这是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四个全面”思想,而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则是将其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战略高度。“四个全面”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第一次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定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第一次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次将全面依法治国论述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姊妹篇”,将两者形容为“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第一次为全面从严治党标定路径,要求“增强从严治党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实效性”,进一步将中国共产党锻造成为更加坚强的领导核心。“四个全面”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小康社会的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必然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全面依法治国至关重要。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最根本的保证。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制定了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强化党内监督等方面将治党管党全面从严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掀起了力度、广度、深度空前的反腐败斗争。这场反腐败斗争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拳“打虎”“拍蝇”“猎狐”,对全面依法治国产生了重大推动作用。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被确立为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系统回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重大时代课题时,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017年10月18日至24日,党的十九大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概括并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内容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概括的“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回答,例如,明确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并强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等等。对这些重大问题的集中回答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了逻辑自洽的诠释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并提出要“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2018年3月,中共中央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作为中共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等。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并入司法部,从而使司法部的地位发生了重大改变。在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说:“党中央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目的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最基本特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成立是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从中央顶层机构设置开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正在稳步、有序地全面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