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武汉大学校友总会(英文名为:Wuh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WUAA)。
第二条本会是由武汉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致力于联络武汉大学校友,增进友谊,发扬武大优良传统,共同为校友事业的开拓与创新、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中华民族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挂靠单位武汉大学的具体业务指导,服从挂靠单位对有关事项的审查、审核。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武汉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交流,构建高质量的校友网络;
(二)增强校友的归属感,为校友服务,关心和支持校友的事业发展;
(三)凝聚校友力量,助力母校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高水平大学;
(四)创建校友和母校相互关心、共同发展的校友文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会会员:
(一)曾在湖北自强学堂、湖北方言学堂、国立武昌高
等师范学校、国立武昌师范大学、国立武昌大学、国立武昌
中山大学、国立武汉大学(包括并入的私立中华大学、文华大学、武昌医科大学、商科大学、政法大学和文华图专)、原武汉大学、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湖北医科大学、2000年合并后的武汉大学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正在武汉大学学习的学生和工作的教职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学位者和外聘的各类专家、学者等;
(四)学校聘请的校董。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本会各级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享有本会的相关服务。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
的工作;
(四)积极与本会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五)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母校的发展争
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基本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提出议案;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地各类校友会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校友总会秘书处,设在
武汉大学。其主要任务:
(一)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定校友总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处理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四)与各地各类校友会联络,并协调开展工作;
(五)联络校友,服务校友、母校和社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母校资助;
(二)校友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4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2019年4月2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