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校内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校内规章制度>>正文
南华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2020-06-22 14:11  

 

 

 

 

 

 

 

南华校发〔2020〕24

          

 

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华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南华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

 

南华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南华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申请采购的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或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分管基建、资产、财务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监察处、校工会、财务处、审计处、规划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招投标管理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二)讨论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讨论、审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七)讨论、审查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方案和合同;

(八)按相关文件与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九)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管理中心是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主要职责有:

(一)统一管理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二)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组建学校“评标专家库”等;

(三)负责受理、主持、组织由本中心负责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活动;

(四)负责拟定由本中心负责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和招标方案;

(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定,参与监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后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负责建立“投标单位档案库”、“投标单位诚信档案”等;

(六)负责学校与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机构的联系与协调;

(七)负责本中心组织采购与招标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八)承办校党委、校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分类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与专业技术、具备相关资质、熟悉相关管理工作、采购与招投标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货物类采购与招投标项目承办单位。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为工程类采购与招投标项目承办单位。服务类采购与招投标项目承办单位分别为:图书馆为图书类服务项目承办单位;网络信息中心为软件类服务项目承办单位;审计处、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为工程类服务项目承办单位;其他服务类项目承办单位为用户单位(部门)。

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零星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二)根据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技术参数论证、市场调查、分包等前期准备工作;

(三)负责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汇报。需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应该汇报的事项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四)起草采购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初稿;

(五)负责采购与招标技术释疑;

(六)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七)负责合同的执行、采购项目的验收、与中标单位的联系与协调;

(八)负责本单位组织采购与招标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十条 用户单位(部门)是指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的采购使用单位。用户单位(部门)负责提供具体采购需求、参与监督项目合同执行等事项。

用户单位(部门)负责对拟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服务水平、市场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准确掌握采购项目的更新发展情况。根据调研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采购需求,使采购标的真正满足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求。

 

第三章  采购限额标准与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货物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与采购方式如下:

(一)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实施,并由各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二)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1.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采用网上竞价方式组织实施;

2.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组织实施;

3.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与采购方式如下:

(一)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实施,并由各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二)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1.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的分管校领导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组织实施;

2.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组织实施;

3.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与采购方式如下:

(一)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实施,并由各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二)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1.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的分管校领导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组织实施;

2.采购金额在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组织实施;

3.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湖南省、衡阳市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货物、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金额在8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和招标方案,需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下称“采购人”)或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或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凡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用户单位(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适用情形,结合项目的需求特点,依法按下列原则选择相应采购方式,提出申请,经项目承办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采购金额在湖南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项目需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采购金额在湖南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上的项目需事先报经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采购。

(一)需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审核: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非用户单位(部门)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用户单位(部门)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审核:

1.项目承办单位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三)需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审核: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2.项目承办单位认定需要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四)需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审核: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工作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用户单位(部门)的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或处务会纪要);

2.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规范)及论证材料等;

3.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同意项目采购立项或项目实施方案的会议纪要;

4.财务处对项目经费及支付渠道的审批意见;

5.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货物项目最高限价,由审计处牵头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服务项目(包括图书采购、咨询等项目)最高限价;

6.项目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的审批意见;

7.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的初稿。

(二)审定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的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初稿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或代理机构负责审核、修改;招投标管理中心或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发布采购信息。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评标方法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发放采购文件。招投标管理中心或代理机构按采购公告要求发放采购文件。

接受投标文件。招投标管理中心或代理机构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校内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用户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在监察处的监督下从用户代表推荐名单和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用户代表人数不应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委托代理机构的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开标、评标。招投标管理中心或代理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标、评标。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依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发送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或代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在相应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订合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合同执行。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与实施。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程序:

(一)提出招标申请。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相关职能部门同意立项、招标的审批意见;

2.财务处对项目经费及支付渠道的审批意见;

3.审计处审定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项目控制价,并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4.项目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的审批意见;

5.工程项目招标所须的其他材料(含设计施工图和技术资料等);

6.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的初稿。

(二)审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初稿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或代理机构负责审核、修改;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或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发布招标信息。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评标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需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发放招标文件。招投标管理中心或代理机构按招标公告要求发放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设计施工图和技术资料等)。

(四)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如有必要,招投标管理中心或代理机构会同项目承办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五)接受投标文件。招投标管理中心或代理机构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校内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在监察处的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委托代理机构的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七)开标、评标。招投标管理中心或代理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标、评标。

(八)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依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九)发放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或代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在相应招标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公告)中标结果,并依照相关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合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十一)合同执行。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与实施。

第二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用户单位(部门)向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除增加非公开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申请表外,其他参照公开招标所需材料提供。

(二)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三)制定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定谈判文件初稿,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谈判文件。

(四)邀请供应商。优先选用公告邀请方式。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按谈判文件要求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项目承办单位或代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公告成交结果,发放成交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八)合同执行。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采购方式论证。用户单位(部门)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并组织专家论证后,向项目承办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二)采购方式公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经相关会议审定后,项目承办单位按相关要求在相应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

(三)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定初稿,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应明确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采购项目成本核算清单。项目承办单位或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初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四)成立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与确定的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项目承办单位或代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在相应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发放成交通知书。

(六)签订合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七)合同执行。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用户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承办单位审核。书面申请除增加非公开招标方式(询价)采购申请表外,其他参照公开招标所需材料提供。

(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三)制定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由项目承办单位拟定初稿,询价通知书中应当明确采购需求、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事项;项目承办单位或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初稿并按相关程序审定后制定询价通知书。

(四)邀请候选供应商。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并向其提供询价通知书。

(五)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情况提出成交候选人,并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项目承办单位或代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在相应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发放成交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八)合同执行。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用户单位(部门)向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除增加非公开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申请表和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外,其他参照公开招标所需材料提供。

(二)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三)制定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定磋商文件初稿,磋商文件中应当明确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等事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磋商文件。

(四)邀请供应商。优先选用公告邀请方式。

(五)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磋商文件要求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项目承办单位或代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公告成交结果,发放成交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八)合同执行。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项目承办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应急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可视情况在组织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基础上先进行抢修施工(应急处理),并在一周内(应急事项过后一周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工作程序:

(一)项目验收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与实施。

(二)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验收。项目承办单位在监察处的监督下,组织财务处、审计处和相关专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算书。

(三)工程项目验收。工程项目验收严格按照国家、湖南省和学校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的文件资料须在采购与招标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档案馆的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并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参与采购与招标的各部门、各学院要根据国家、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手续齐全、程序到位、流程规范,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按期、保质完成各自工作。各项目承办单位要加强制度建设,梳理内部控制风险点,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出台具体采购细则或实施办法,报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随时配合并接受上级及学校的监督检查。学校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审计处和监察处对项目承办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二)违反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违规传递评标信息;收受贿赂;干扰评标;检查、验收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条 凡是擅自变更合同、抬高原合同金额的,结算时不予认可;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如有行贿、围标、串标、诬告等恶性竞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如已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中标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学校建立《投标单位诚信档案》,对投标人定期进行信誉评估,信誉达不到要求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从库中剔除,不允许其参加学校及学校附属单位的招投标业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三条 监察处负责对学校各项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

(二)及时制止、纠正采购与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现象,对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监督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行为,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受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其采购与招投标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后执行;没有制定采购与招投标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年618日印发  

 

附件【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华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4月新版.doc已下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