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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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06-08-23    浏览:

教 育 部 文 件

教社政函【200434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试行)

(经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621 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

  (一)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特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教师、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二、基本规范

  (三)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四)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五)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

  (六)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研究程序规范

  (七)学术研究重在积累、贵在创新。选题应注意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或学术。

  (八)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应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四、学术引文规范

  (九)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十)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和篡改文献、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五、学术成果规范

  (十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二)学术成果应注重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三)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四)学术成果应避免一稿多投,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十五)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六)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十七)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六、学术评价规范

  (十八)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

  (十九)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十)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和披露不实信息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七、学术批评规范

  (二十二)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十三)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八、附

  (二十四)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各高校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违反知识产权或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

  (二十五)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