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成果免于鉴定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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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08-03-03    浏览: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成果免于鉴定细则(试行)

 

  为了全面提高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的研究质量,鼓励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精品力作,积极促进研究成果更好更快地转化应用,《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07年7月修订)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最终成果可申请免于鉴定:①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②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或北京市局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的;③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鉴定,而研究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④经有关部门或专家审定已公开出版或即将公开出版的。
  成果免于鉴定细则如下:
  1、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十一五”规划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或核心成果。“核心成果”指最终研究成果的主体部分。
  2、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如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研究成果可申请免于鉴定,申请时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3、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或北京市局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的项目研究成果可申请免于鉴定,申请时需提供成果被采纳吸收的证明文件,已转化成有关文件的还需提供该文件原件。 
  4、“经有关部门或专家审定已公开出版或即将公开出版的”,指项目最终成果已经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的,可申请免于鉴定,申请时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专家审定意见、出版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有关部门”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基金会、出版社等机构或组织。未提供相关材料的,不批准免于鉴定。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