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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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06-08-16    浏览: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首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提高规划项目的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首都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提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基础理论研究要瞄准学科前沿,争创国内一流水平;应用对策研究要为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服务,真正做到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释疑;鼓励支持开展社会科学科普研究。
  第四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五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科研管理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水平,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第二章 规划项目的确定

第六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选题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征集。选题征集的重点是涉及我国,特别是首都北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各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
  第七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各学科规划小组提出选题建议,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形成《课题指南》草案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获准后,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正式发布。
  第八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类别有:重点规划项目规划项目特别委托规划项目重点规划项目规划项目中产生。特别委托规划项目主要适用于题材特别重大,需要多部门、多学科协同攻关,组织协调工作量大的研究项目;市委、市政府急需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不适于公开组织研究的项目。特别委托规划项目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另行组织评审,经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规划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九条 申请承担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报,经初审后,统一报送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
  第十条 申请承担规划项目研究的主持人,凡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局级以上领导职务者,须经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书面推荐。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三十岁以下,申报个人项目的申请人,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申请人(包括主要成员)同时只能申报和承担一个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主持规划项目研究任务的科研人员,须据实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十二条 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规划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指导科研工作的能力。规划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享有《项目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后提交学科规划小组审议。经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四条 学科规划小组成员在任职期间如申请承担规划项目,在审议本人项目时必须回避。

第四章 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检查

第十五条 规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制度,即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重点规划项目特别委托规划项目的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办法详见细则)。
  第十六条 对研究时限三年以上的规划项目实行中期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列为本单位科研重点项目,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规划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课题组因故需要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本单位同意,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

第五章 规划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规划项目的科研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办法,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条 承担规划项目的课题组,各项经费开支,由课题组负责人认真审核,签字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一条 规划项目承担者须按《项目申请书》中的计划进
行科研工作,申请拨款时须将科研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经审核后,方能继续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规划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还要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财务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凡因故终止或撤销的研究项目,要及时清理帐目,并将剩余的经费退还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核销。

第二十四条 规划项目科研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政政策和法规执行。

第六章 规划项目科研成果的鉴定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组须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最终科研成果和课题总结报告并及时申请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六条重点规划项目特别委托规划项目最终科研成果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鉴定;规划项目最终科研成果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鉴定。
  第二十七条 成果鉴定形式有:召开鉴定会,由鉴定委员会集体鉴定;书面审定,请有关专家或领导同志审定,写出书面审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凡未通过鉴定的最终科研成果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不予出版资助。该成果在出版或内部印刷时也不得使用北京市"X五规划项目科研成果字样。
  第二十九条 全部规划项目(包括因特殊原因,经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终止研究的规划项目),课题组应将已取得的全部资料整理后提交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三十条 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项目申请书》的要求完成规划项目科研任务者,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向其所在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其项目负责人在三年之内不能申报承担新的规划项目。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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