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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校学〔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4-04-15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太原理工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应用

第五条 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届满,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纪律处分。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承认违纪行为,并且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的影响,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或

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拒交检讨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态度恶劣者;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曾受到过纪律处分者;

(四)群体违纪行为的组织策划者、为首者;

(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者;

(六)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两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处分期限内,学生不得参加评奖、评优、评先等。学生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评奖要求的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者,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荣誉证书等。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四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或传播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保密制度,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书写张贴非法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制造或散布涉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恐怖信息等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妨害消防安全管理,无故使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或堆放物品侵占消防通道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不遵守国家和学校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制定的统一管理规定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节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六条 有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参与策划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或在打架斗殴过程中以各种方式鼓动或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修改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邮件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占、诈骗、盗窃、哄抢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涉及金额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在2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涉及金额在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涉及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未达到作案经济价值,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有两次以上侵占、诈骗、盗窃、哄抢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损害学校权益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在个人活动或者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学校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代表学校及所属各类机构,或者以学校及所属各类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或者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学校及学校各类机构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文书等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学术不端、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非学位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非学位论文;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其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代写或者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买卖学位论文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4.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实施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者;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者;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情形。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2.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

3.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者;

4.违规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带有存储、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

5.在课桌、座位、墙面等处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6.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7.擅自传、接试卷、答卷者。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同一考场上出现雷同试卷,经教务部门调查认定为抄袭者;

3.违规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带有存储、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者;

4.考试结束后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更改考试成绩者;

5.互相交换答卷或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7.盗窃试题、答卷或故意隐匿、毁弃他人试卷、答卷者;

8.其他作弊情节严重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类型考核,有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参照规定执行。参加非我校组织的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旷课10学时到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学时到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学时到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到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请销假、报告制度》《研究生外出制度管理办法》擅自离校两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离校时间每增加两天,加重一级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止(离校天数以连续天数计算)。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开实习场所、离校,每天按旷课八学时计算。

第三十一条 在正式竞赛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正式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擅自使用通讯设备进行语音联络或者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或资料室安全制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节 扰乱社会及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妨害社会管理行为、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拒绝、阻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擅自组建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并开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组织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集会、沙龙、俱乐部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阅读、收看含有涉恐、邪教、色情等内容的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传播、出租或出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参与、组织、传播邪教活动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规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传播或从事封建思想和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非法持有、吸食、注射、向他人提供毒品或者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参与赌博或者明知涉及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参与非法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违章驾驶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酒后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其他妨害社会管理行为和扰乱学校公共秩序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规用电或使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饲养、携带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推诿、拒绝、阻碍学校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卫生管理,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弄虚作假及不诚信行为、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冒领、冒用、转借、转让学生证、图书证、一卡通等各种证件或凭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医疗保险报销或理赔相关规定,伪造处方、药方、报销单等相关证明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其他弄虚作假、不诚信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与管理规定的,视不同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的,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 等服务,或盗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未遵守保密义务泄露国家秘密或学校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处分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学生违纪行为在学院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二)学生违纪行为超出本学院职责范围,涉及到其它有关部门的,由该有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协助调查取证;

(三)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司法部门处罚的,学院协助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取证负责单位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学院应当在接到材料后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

(二)给予违纪学生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决定;

(三)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决定;

(四)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学院根据违纪学生所犯错误事实,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决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备案;拟给予记过处分的,由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决定;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经分管校领导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的,由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

(三)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采取留置送达,由学院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四)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职责进行处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学校送达处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

第四十四条 处分的解除:

(一)记过以下处分: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其在处分期的综合表现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研究决定;

(二)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其在处分期的综合表现提出意见,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给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处分期限内,受处分者有转学、退学、毕业等离开学校的情况,如果表现突出,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相关查证资料及解除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处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其他在籍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校学〔201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