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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章程(核准稿)

2015年07月13日 08:22  点击:[]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章程》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5610日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4号公布。该《章程》包括序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由总则、学校基本制度、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与校友、经费与资产、学校与社会、学校标识、附则10章共89条构成。该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现将章程全文公布如下: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是以为国家培养职教师资为主要任务的普通高等学校,被誉为“中国培养职教师资的摇篮”。学校的前身是国家劳动部建于1959年的“天津技工师范学校”;1960年,学校更名为“天津技工师范学院”;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部恢复建立“天津技工师范学院”;1983年,学校更名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2000年,学校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转为中央与天津市共建,以天津市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04年,学校更名为“天津工程师范学院”,2010年更名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2012年,教育部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在长期办学实践中,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服务国家职业教育发展,主要培养高素质的“一体化双师型”职教师资和高水平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秉承“爱国、敬业、团结、创新”校训,坚持“动手动脑、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求真务实,积累了宝贵的办学经验,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走出一条特色办学之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学校将进一步坚持服务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需求,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深化办学特色,弘扬天职师大精神,努力把学校建设为高水平的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为国家培养更多的高素质的职教师资,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的高水平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是“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中文简称“天职师大”;英文名称是“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nd Education”,英文简称是“TUTE”;学校网址是“http://www.tute.edu.cn”;法定住所地是“天津市大沽南路1310号”。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学校是教育部与天津市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以天津市管理为主,教育部重点支持。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二)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三)依法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校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校以建设高水平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为奋斗目标,以培养职业教育教师为主要任务,同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学校坚持“动手动脑,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强调学术性、师范性和职业性的统一,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双证书一体化职教师资和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模式,在职业技术师范教育领域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教育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等七个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要,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教育费用并公开教育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七)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学校基本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体制机制建设,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术、管理、咨询中的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及涉及师生公共利益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全校最高学术机构,可设学位评定、学术指导与教学指导等专门委员会。其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人才引进、岗位聘任、学位评定、教学指导、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和咨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促进学校教育、科技事业的进步,提高学术水平,为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积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发展战略规划与评估机制,对校园规划、师资建设、学科建设、课程教学、科学研究等领域的水平与质量进行监督、评价与考核。该机制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共同实施,兼职人员主要包括学术委员会成员、教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成员、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成员等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委员会或组织按照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报告,讨论审议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学院等各类二级部门为单位进行选举,并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的构成要具有广泛性,老中青的比例要适当,民主党派、少数民族、女同志要有一定的代表,教师(含教辅人员)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联合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各类权益的申诉;

(六)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的选举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选举,并组成代表团,代表的构成要具有广泛性,性别、民族和年级比例要适当,少数民族、女学生要有一定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是以相近学科为单位组成的学校教学与科研组织。学院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定重要学术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独立建制的系、部、院、所、中心等业务部门或单位,由学校参照学院管理制度,依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职权。

第三十九条  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条  在学校的领导下,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重要制度和推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机制,是学院的重要决策和议事机构。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规定,参与学校管理,行使相关职权;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二级工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工会组织的指导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在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需要,经学校同意审批后,可设立其他内部临时组织机构,引导其按照学校规定开展工作,完成学校和学院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和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在工作中履行参谋、执行、服务等各项职能。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聘任、晋级、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在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工作等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德树人,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二)履行岗位职责,承担相应校内外服务等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益,关心学生成长;

(四)自觉维护教学、生产、生活等秩序和学校稳定;

(五)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六)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专业水平提高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地方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维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有权利参加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设祖国,奉献人民,服务社会;

(二)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完善人格,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大学生行为规范;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技能培训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等资助或协议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原天津技工师范学院、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原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及同期的附属学校:

(一)本科、高职、技校的毕业生、肄业生、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班),外国留学生,函授及夜大学本、专科生,进修班学员;

(二)曾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它兼职人员。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等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学校各项工作、活动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学院、部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依法设立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八条  捐赠是指社会各界及海内外校友向学校赠送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现金、有价证券、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财产。所有捐赠必须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依法公开与绩效考评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办学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维护校名、学校声誉和学校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六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教育援外、对口支援老少边穷地区。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人士、企业精英、杰出校友和校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等组成。理事会遵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歌由集体作词、姚盛昌作曲。

第八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由我校中文校名标准全称、英文简称与洞窗图案为主体组合而成的圆形图案。洞窗图案以手和脑的基本形态为设计主体,运用抽象设计手法进行艺术再造,象征我校培养脑手并用、知识和技能相结合的一体化职教师资和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和长方形证章;徽志由王云国设计。  

第八十一条  学校名称“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使用毛泽东书法集字。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色为“青莲紫”,其色值分别是C=50M=100Y=30K=0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3号旗,中央印有毛体校名及学校英文的标准排列,颜色组合分以下三类:一是白底校色字,二是校色底白字,三是红底白字。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27日。

第十章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在向学校广大师生广泛征求意见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结束后,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中国共产党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委员会讨论审定,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六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章程,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正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天津市教委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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