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任职资格和组织架构

发布者:同济大学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4-08浏览次数:2785

第一条 教学督导的任职资格:

1.坚持立德树人,热心教学工作,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或获得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一等奖的优秀青年在职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教学思想理念先进,了解教学改革动态,积极参与和推动教学模式、方法手段的改革创新;

4.为人正派,处事客观、公平、公正,善于与人沟通,敢于发表意见;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二条 校级教学督导聘任,采取教师自荐、学院推荐、质管办初审、教学督导与评价委员会审定相结合的方式。教学督导实行聘用制,每届聘期为两年。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学督导可以连续聘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三届。若在聘期内,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化等原因连续一学期不能正常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者,或工作失职者,终止其聘任。

第三条 坚持教授治学、同行指导,成立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价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顾问)9-15人。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价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兼任。委员主要从校级督导中推选,包括国家督学、市级督学以及来自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质管办、教学职能部门等方面的代表。

第四条 教学督导与评价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督导检查、审议、评估、指导、咨询的机构,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秘书处设在质管办。教学督导与评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分析、研究和审议、评估;

2.对学科、专业、课程和教材的建设方案及实施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和审议、评估;

3.对学校的教风、学风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指导;

4.审议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报告,对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中反映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给出意见;

5.审定校级教学督导的定期聘任,指导专业认证、专业评估的专家库建设;

6.参与学校各类教学评奖评优、教师职称晋升、教师专业发展、教学基层组织建设等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对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创新等建言献策。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工作范围分组设人文经管组、理学组、工学组(分2个组)、生命医学组和体育艺术组等小组。每个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校级教学督导总人数保持在200人左右。

1.  人文经管组:由经济与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人文学院、法学院、国际政治与关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院、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等学院的督导组成。

2.  理学组:数学科学学院、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学科学与工程学院、航空航天与力学学院、海洋与地球科学学院等学院的督导组成。

3.  工学一组:由土木工程学院、测绘与地理信息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等学院的督导组成。

4.  工学二组:由交通运输工程学院、汽车学院、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研究院、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中德工程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软件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中德学院等学院的督导组成。

5.生命医学组:由医学院(含各附属医院)、口腔医学院、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等学院的督导组成。

5.  体育艺术组:由体育部、艺术与传媒学院、设计创意学院、国际设计创新学院等学院的督导组成。

       第六条 各学院院级教学督导设组长1名,承担学院与学校的联系工作。学院督导组成员应按专业数配备,各学院督导组成员不少于3人,且保证每个专业至少有一人。